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

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是指確定國民經濟長期穩定發展方針,規範巨觀經濟決策與管理,避免和治理經濟波動和危機的法律。六十年代產生於德國、日本等國家。立法總目標是保持總體經濟平衡,具體目標是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穩定物價、高度就業和對外經濟平衡。實現目標的途徑是用法律形式保證經濟決策民主化,發生經濟危機時在政府總指導方針下全國採取一致行動,政府制訂各種計畫.控制財政支出,設立儲備基金。

國民經濟是指一個國家社會經濟活動的總稱,是由互相聯繫、互相影響的經濟環節、經濟層次、經濟部門和經濟地區構成的。國民經濟這一概念突出強調經濟的整體性和聯繫性。這個觀點突破了將國民經濟局限於國家各經濟部門的構成總稱的限制,在內涵上大大擴展社會經濟活動的領域,包括了經濟環節即: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各環節;經濟層次即:巨觀經濟、中觀經濟、微觀經濟各層次;經濟部門即:工業、農業、建築業、商業、通訊、文化、教育、科研等生產部門和非生產部門;經濟地區即:國內不同經濟區域以及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區域和國際性區域,較為全面而翔實地闡述了國民經濟涵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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