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稅權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作為涉稅主體一方的國民。亦即全體納稅人所擁有的權力和權利的合稱。其不僅是征、納稅活動中,相對於徵稅主體而言的一個經濟範疇和法律範疇,也是較之於政府所享有的稅收權力和權利而言的一個對等概念。誠如國內有學者所表述的,國民稅權具體體現為納稅人對於政府收支活動的決定、規範、約束和監督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民稅權
- 外文名:National tax right
理論依據,內容體系,
理論依據
(一)從憲政角度說.儘管馬克思主義理論不承認社會契約論,我國政府主導的學術界也不認可,但事實上,人們還是很願意用社會契約論對國家和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解釋、說明、構建。國家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人民有條件的轉讓、賦予,此種條件便是權力的行使不得損害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主權原則是現代民主國家公認的基本原則,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還是社會主義憲法都規定了這些原則。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此條便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確認,也足國民稅權的憲法依據。另外畢竟國家只是一個觀念上的存在物,屬於國家的權利還需要國民以一定程式行使並落實。由此可知國民稅權是國家稅權的源泉。除人民三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也是為各國所公認的憲法原則。基本人權理所當然包括生命、財產、自由等人之生存、人之為人所必需的權利。其中生存權和財產權又是重中之重。上文說及的國民稅權有屬於財產權之內容,財產權是生存權之物質保障,國民稅權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二)從法理角度看.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隨著社會的發展經由了三個階段:即權利義務不可分階段、權利義務對立階段、權利義務一致階段。大致對於原始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現代法治社會,權利義務具有一致性.對等性。公民的納稅義務對應了國家的稅權,國家在享有稅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職責,那就是對國民稅權的尊重,即應自覺的把稅收開徵征管、使用置下人民意志的安排之下。在具體的稅收法律關係中,國家國民都對應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從而使利益在兩者之間得到較優的配置。
(三)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稅收法定原則早在1215《自由大憲章》得到確認,此後為各國所接受。英國大憲章規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於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存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徵。稅收法定對防止行政權力的專橫、防止國家機構濫用權力有很好的作用。而儘管學者們極力呼籲,稅收法定原則仍然未能寫入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之中,此次修憲儘管寫入了“公民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但還是留了一個遺憾。
(四)從國內實情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制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各方面立法不盡完備,各項制度改而未善立,市場經濟秩序一時不免有點亂,財經領域更存在不少問題,一些部門巧立名目亂收費事件經常能見,貪污腐敗鯨吞納稅人稅款問題嚴重終於引發了自上世紀末以來的“稅改費運動,引出了中央嚴加整頓吏治的決心。可惜轟轟烈烈的運動並沒有使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中的問題得到徹底的解決。
內容體系
(一)納稅人基本權。
1、性質:(1)納稅人基本權足憲法上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2)納稅人基本權屬於身份權,基於公民身份而享有,以國籍的存在_為要件,這與納稅人權利有所不同,目前各國徵稅按不同的情況採取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的綜合,納稅義務除了基於公民身份而發生外,還會基於收入地而發生,因此納稅人權利的主體可以是本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3)納稅人基本權多屬實體意義上的權利,有關稅收立法的參與,稅款使用的監督直接關係到實體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消滅,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
2、和國家稅權的關係:據上文,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國家稅權本源於納稅人基本權,有些納稅人基本權直接與其豐H對應,如國家有稅收立法權,圍民有稅收立法參與權。
3、內容體系:(1)稅收立法參與權。國民有權參與稅收債務的設定與分配。具體指參與稅法的制定、修改、解釋、調整、廢止、減免,從而參與決定納稅範圍、稅率、稅目、稅收減免等稅泫要素。參與稅收靠法的豐要途徑便是各有權進行稅收立法的人民代表大會。但是,由於我國稅收法定原則未確立,稅法實體法由狹義上的法律規定的少,由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多,這使得公民的稅收立法參與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2)稅收監督權:指權利書體町以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開徵,稅務管理,稅款使用過程依法進行監查督導,以預防、糾正違法行為。稅收監督權源於《憲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同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lII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圍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彎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3)稅款使用權。稅收的功能之一在於提供市場所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公民有權使用和享受國家以稅收提供的公設施及福利。這種使用理應足免費的,但也不排除某些稀缺產品的有償使用。(4)稅收知情權。即公民對於與稅收及n身利益有關的國家決策、事務及社會上重大相關事件有了解知悉的權利。此項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意義重大,一定意義上是上述立法參與權,稅款使用權,監督權行使的前提。
(二)納稅人權利。此處的納稅人權利特指具體的稅收征納關係中,因納稅事實的發生,納稅人在稅收征納程式中享有的權利。此處的納稅人指現實的、直接的納稅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法律擬制主體1、性質:(1)納稅人權利屬稅法普通法規定,是普通權利。(2)納稅人權利基於納稅事實而發生,內外國人都有可能享受,並且不限於自然人。(3)納稅人權利有實體權利也有程式權利,分別由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規定。2、和納稅人基本權的關係某些納稅人權利足納稅人基本權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的具體化,納稅人權利的行使對於納稅人基本權的落實有保障作用3、內容:徵稅是行政徵收行為的一種,所以行政相對人享有的諸如聽證權.申辯權、程式抗辯權等,納稅人都享有。作為稅法領域特殊的行政相對人,納稅人還享有:(1)法定稅額內納稅權。減免退稅權。(2)誠實推定權。
(三)救濟權。從實體結果的公正性來看,救濟權的行使有助於結果更加準確公jE;從程式的公正來說,救濟權的意義在於使納稅人獲得對結果和程式本身的認同感。。對國民稅權的侵犯形態各異,救濟途徑當然也多樣但救濟不能足對處理結果的無限懷疑,而應以既保證公正,又不至於過多犧牲效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