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背景
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設立經過
2018年初,香港特區政府就國歌法提出並推動相關本地立法工作。
2019年1月,特區立法會完成《
國歌條例草案》首讀程式並進入二讀階段,原定於2019年6月恢復二讀,但因“修例風波”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長期停擺。
2020年5月27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就特區政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程式,但當日未完成該程式。當晚7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休會,立法會將於28日早上繼續審議。
2020年5月28日晚,香港特區立法會二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國歌條例草案》進入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2020年6月4日,香港立法會三讀《國歌條例草案》,以41票贊成,1票反對,0票棄權,獲得通過。
2020年6月1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特區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該條例將於6月12日正式刊憲實施。
主要內容
《國歌條例》中列明:
侮辱國歌的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處3年監禁並罰款5萬元。
各項官方宣誓儀式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都要奏唱國歌,9類升國旗儀式包括官方舉辦的七一及國慶升旗禮、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也屬於奏唱國歌的場合。
此外,教育局還將就國歌納入中國小教育發出指引,學生要學唱國歌,學校要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