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分級所有

國有資產分級所有

國有資產分級所有是一種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資產分級所有 
  • 外文名:State owned assets are owned by different levels
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督管理”。中央享有所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中央管理少部分國有企業,大部分國有企業是由省、地、縣三級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的管理權已經延伸到所有權。
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按照一般情況來說,所有者在享受各種權利的同時,要對資產的保值增值服務。地方政府對國有企業有權責利不對稱。這就造成以下問題:
(1)由於地方政府不擁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它們在運用國有資產進行投資時只考慮高收益、不考慮或很少考慮高風險,爭投資、上項目,忽視對企業技術改造;而且一旦項目出現問題,又把債務償還、職工安置等責任推向上一級政府。這實際上助長地方政府濫用國有資產的行為。
(2)國有資產流失嚴重。這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它並是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因此,它在國企改制中所關心是如何通過改制,卸掉包袱,而不是如何維護資產所有者利益。在地方政府的干預下,國有企業被租賃或拍賣資產價格經常被低估,在國有企業在破產兼併時,經常通過各種方式(企業分立、非法轉移、處置破產的財產)逃廢拖欠國有銀行的債務。這儘管損害的國家的權益,但並未損害地方政府利益。
(3)地方政府缺乏國有資產增值的積極性。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總體分析——這種制度誘使地方政府力爭國有資產帶來收益同時,逃避承擔國有資產所有者責任。所以,必須改變“統一所有、分級管理”體制所帶來的權責利不對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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