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一級教師

國小一級教師

國小一級教師須遵守法律和法規,忠實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師德;掌握本學科教育教學所必需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教育教學基本功,勝任國小中、低年級的教學工作,因材施教,面向全體學生,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培養學生具有全面發展的基本素質以及培優轉差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能,認真上好科組公開課,積極參加教研活動,是學校的積極分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一級教師
  • 外文名:first-grade teacher
總則,適用範圍,基本條件,申報條件,教育教學條件,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全省中國小教師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為推進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評審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以及考核認定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省、市、縣級教研機構教研員,省、市、縣級以及學校電教機構電化教育教學人員。
第四條 少年宮、工讀學校教師參照執行。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
第六條 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第七條 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團結協作、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八條 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或延期申報:
1、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受到處理或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
2、受到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能申報;
3、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挾私報復的,2年內不得申報。

申報條件

第九條 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條 學歷及專業經歷
三申報國小高級教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碩士學位後,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國小高級教師資格。
2、大學本科畢業後,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1年。
3、大學專科畢業後,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
4、中師畢業後,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7年。
5、取得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僅限於農村教師)、《大專專業證書》,其國小一級教師任期比具備本科、專科學歷的相應延長1年。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1、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並取得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2、擔任校(園)長(含副職)的,應完成校(園)長任職資格培訓,並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培訓計畫接受提高培訓,取得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證書》。
3、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並取得人事部門統一頒發的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或符合規定的免試條件。
第十二條 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學歷及專業經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申報破格評審。

教育教學條件

第十四條 中學一級、國小高級教師資格條件
一樹立科學的教育教學思想理念,面向全體學生實施素質教育。能結合所授學科的特點,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和諧的師生關係。結合本學科教學
改革實踐,撰寫貫徹素質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見解的經驗總結1篇。
二具有紮實的所教學科(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必備的專業技能,能熟練擔任1門課程的教學工作。提供經學校驗證的上一學年原始、完整的教學設計,
並從中自選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課例。
三能完成學校教學計畫、課程計畫內安排的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出勤率正常。兼任學校中層以上幹部的教師,經組織同意,可酌情減少教學工作量(周課時數不少於本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報者除應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外,其教學工作時間還必須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且現仍在教學崗位。以上須附學校或學校教務部門提供的基本任期內的原始材料
如授課計畫、課表和出勤情況證明等。
四申報當年參加由學校組織(農村國小由鄉鎮中心學校組織)的典型課例教學或新課標研究演講達到合格等次以上(實施細則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五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團委書記、大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負責人或兼任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職務1年以上,並勝任該項工作,取得一定成績(班級、課外活動小
組或本人獲得過學校以上表彰獎勵,以上均須附本人的經驗介紹材料和學校的證明)。
六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或校本教研活動,經常聽同行教師的課,與同行教師交流,每學期聽課及參與研討次數不少於8節(次)(須附學校驗證的有關證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聽課記錄)。
七任現職以來教育教學工作成績顯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學成績突出,被評為縣級以上優秀教師;或被評為縣級以上“教壇新星”(須附獲獎證書原件和教學課的教案或教學設計)。
2、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獲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優秀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或優秀德育工作者稱號;或所帶班級獲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先進班集體、優秀團支部稱號(須附獲獎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和經學校驗證的班主任、少先隊工作實錄和個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任現職以來在學校教育教學測評中獲優秀等次1次以上,並在申報當年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典型課例教學或新課標研究演講達到合格以上等次。實施細則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4、國中畢業學業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職業中學的畢業考試中,所任班級學科平均成績(等級)、合格率,名列同層次學校前三分之一(省示範、市示範、一般完中及國中分別在省、市、縣市區範圍內比較)或本校同年級前茅(平行班級少於3個的不適用本款,以上均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和原始成績統計表)。
5、面向全體學生,關注學生差異,進行分層教學、分類指導,
較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在國中、高中、國小(低年級或高年級)的一個教學循環期間,全班學生的成績合格率明顯提高(須附經教導主任、校長簽字蓋章的所任班級一個教學循環期間學生成績的原始記分表及本人在分層教學、分類指導方面的總結)。
6、在發展學生的個性特長方面做出成績。所帶班級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高中學科競賽、科技創新活動以及匯演、匯展、體育比賽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縣城以上普通中國小參加市級以上,音體美學科、農村中國小和職業中學參加縣級以上。體育競賽限團體或個人前3名,以上均須附獲獎證書或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
7、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教學效果受到學生普遍好評,在學校組織的評教評學測評中,名列參評教師的前三分之一(須附由所教學生參加的測評意見和學校的證明)。
8、承擔殘疾少兒教育教學工作(含隨班就讀),關心愛護殘疾學生,能針對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制訂教育教學計畫,並有獨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經驗,使殘疾學生在文化知識、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矯正等方面都有明顯進步,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肯定和表彰(須附學校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證明)。
9、在農村義務教育的普及和鞏固提高工作中,積極宣傳義務教育法規,主動做好學額鞏固工作,成績顯著(須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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