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1952年11月15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並任命賀龍為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1954年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1998年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中央體委、國家體委及後來的國家體育總局都致力於“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在普及民眾體育的同時,大力發展競技體育,大大提高了我國的運動技術水平,推動了我國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1]
機構職責
(一)研究制定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國家體育總局(二)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指定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
(六)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
(七)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
(八)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廳
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信息綜合、會議、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對體育工作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方案;組織指導體育理論研究和體育發展研究。部分體育(26張)
(三)民眾體育司
研究擬定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開展國民體質檢測;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
(四)競技體育司
研究擬定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制定全國性體育競賽制度;統籌協調重大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主辦全國運動會和城市運動會。
(五)青少年體育司
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擬訂青少年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草案;指導和監督學生體育健康標準的實施和學生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青少年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青少年體育工作檢查監督和評估表彰;指導競技體育高水平後備人才培養工作;擬訂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業餘訓練體系,指導全國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各運動項目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有關學生文化教育工作;參與指導全國青少年體育競賽工作,參與審核全國青少年比賽計畫和競賽規程,參與指導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和運動技術等級管理;組織協調重大綜合性青少年體育比賽和體育交流活動;指導開展青少年體育工作研究和相關培訓。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2]
(六)體育經濟司
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總局機關的財務工作和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研究擬定體育健身娛樂、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術信息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及體育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草案。
(七)人事司
負責總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承辦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的資格審查和領導人員的推薦事項,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
(八)對外聯絡司
研究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體育狀況;制定體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擬定和協調體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活動計畫;管理體育系統的涉外工作;承擔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攻關、負責體育科技成果的審查和鑑定、推廣;在教育部的指導下,負責高、中等體育教育規劃,管理總局直屬院校;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宣傳司
研究提出體育工作以及重要體育對外宣傳報導的指導思想,發布重大新聞;組織協調重大國內外體育活動的採訪報導。
直屬單位
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射擊射箭運動管理中心,腳踏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水上運動管理中心,舉重摔跤柔道運動管理中心, 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田徑運動管理中心, 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體操運動管理中心,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籃球運動管理中心, 排球運動管理中心,桌球羽毛球運動管理中心,網球運動管理中心,小球運動管理中心,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棋牌運動管理中心,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登山運動管理中心,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還有: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機關服務中心,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訓練局,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青島航海運動學校,湛江潛水運動學校,安陽航空運動學校,秦皇島訓練基地,體育科學研究所運動醫學研究所,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北京體育大學,體育文化發展中心,體育信息中心,對外體育交流中心 ,人力資源開發中心,體育器材裝備中心,體育彩票管理中心 ,體育基金管理中心,。[3]
省區市局
北京市體育局天津市體育局河北省體育局 山西省體育局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
遼寧省體育局 吉林省體育局黑龍江省體育局上海市體育局 江蘇省體育局
浙江省體育局安徽省體育局福建省體育局 江西省體育局 山東省體育局
河南省體育局 湖北省體育局 湖南省體育局廣東省體育局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
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重慶市體育局四川省體育局貴州省體育局雲南省體育局
西藏自治區體育局陝西省體育局甘肅省體育局青海省體育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局 大連市體育局 青島市體育局 寧波市體育局 廈門市體育局
深圳市體育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
領導幹部
劉鵬:局長、黨組書記
體育總局局長 劉鵬段世傑:黨組成員、副局長
楊樹安:黨組成員、副局長
馮建中:黨組成員、副局長
肖天:黨組成員、副局長
蔡振華: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齊: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曉敏:黨組成員、局長助理”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5]第一條 為使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總局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總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總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體育方針政策,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為目標,充分發揮體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及各項體育工作協調發展,推動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
第三條 總局的工作準則是,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增強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建立規範、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充分發揚民主,推進政務公開;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嚴格組織紀律,加強行業作風建設,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局長助理協助局長工作。
第五條 副局長、局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任務,並可代表總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 局長離京出差(出國)、休假期間,經局長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長主持工作,代行局長職責。
第七條 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擬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總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八條 總局直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北京體育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各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行使職能,承擔責任,並接受總局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健全重大決策工作規則和程式,提高決策透明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制定、頒布部門規章、年度計畫、五年規劃、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預算、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事項,須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涉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項,應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條 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切實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要依據年度工作計畫、大型比賽和民眾體育活動計畫、外事計畫、會議計畫等組織編制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總局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根據工作性質、程式和許可權做好日常工作請示匯報工作。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的各項規定,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誤報。
第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督辦制度,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黨的體育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以及總局黨組決定、會議決議和總局領導批示等貫徹落實。辦公廳根據總局領導要求負責督辦事項的立項工作,提出主辦和協辦部門(單位)。主辦部門(單位)要按照督辦要求和規定時限認真辦理督辦事項,並按要求向辦公廳反饋結果。協辦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單位)做好有關工作。逾期不能辦結的,主辦部門(單位)要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和理由。辦公廳應及時匯總督辦事項辦理情況並向總局領導報告。
第十三條 推行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執政為民、規範嚴謹、務實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風尚。
第十四條 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適時向國務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與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不相適應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斷健全和完善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積極開展普法教育,進一步增強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十五條 加強監督制約。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及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接受司法、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研究和解決媒體報導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秩序,解決民眾的合理訴求,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切實維護安全穩定大局。強化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加強安全穩定教育培訓工作,嚴格執行安全穩定工作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重點、要害單位(部門)和重要物資的安全防範,認真做好體育賽事、大型民眾體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為體育事業的發展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第十七條 加強保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規制度,強化保密技術手段,認真查處失泄密案件,加強保密組織建設,全面提升總局保密工作能力,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強化崗位職責,嚴格實行問責制。對職權範圍內應解決的事項,應依法依規、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對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等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依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體育行業作風建設,狠抓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推進懲防體系建設。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總局實行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全國綜合性會議和專業性會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參加。每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研究決定幹部工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出席。黨組會議視情況召開,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檔案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審定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決定體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幹部任免、調動、獎懲以及在國際體育組織、全國性體育協會任職等幹部問題;研究總局各部門(單位)工作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問題;研究總局系統黨的建設、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召開民主生活會;討論其他需要黨組會議討論的問題等。
提請黨組會議討論的議題,由黨組成員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堅持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總局黨組書記為理論學習中心組組長,理論學習中心組由總局黨組成員組成,根據學習內容可擴大到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基本理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檔案;經濟、政治、法律、科技知識及社會學、管理學和領導科學等。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結合形勢、任務和自身建設的實際,制定年度學習計畫。年度集中學習研討時間不少於12天,具體時間根據專題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辦公廳主任參加。會議視情況召開,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確定由總局擬定的政策、規章、規劃;通報重大事項;審議由總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檔案;討論審定區域性體育發展和重大體育合作事項;研究部署總局階段性工作;審定總局授予的技術職務、榮譽稱號等;研究處理總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局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三條 總局領導按照分工可召開專題會議,或總局職能部門受總局領導委託召開專題會議。參加人員根據議題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參加的,需要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或組織會議的部門領導請假。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重要檔案精神;通報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精神,部署專項工作;研究、協調和處理業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等。
第二十四條 總局每年召開一次全國綜合性會議。召開全國綜合性會議需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國務院批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定、重要檔案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總結並安排部署全國體育工作;表彰獎勵先進。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牽頭負責。
第二十五條 全國專業性會議組織工作由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總局對全國專業性會議實行計畫管理和審批制度。凡以總局名義召開的全國專業性會議,各部門(單位)應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會議計畫,由辦公廳匯總並進行初審,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列入計畫的會議,主辦部門或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上報召開會議的請示,經辦公廳審核,報總局領導批准,以辦公廳名義印發會議通知。未列入會議計畫或未按規定提前請示的,原則不予受理。確因工作需要必須臨時召開的會議,須專題請示,報總局領導批准後召開。
第二十六條 各類會議要嚴格執行中央有關會議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精簡、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精簡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壓縮會議時間,嚴格執行會議經費管理規定。
第五章 公文審批
第二十七條 總局各部門(單位)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辦公廳負責退回主辦單位重新辦理。報送審批的公文除總局領導交辦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總局領導。報送總局的請示性公文,部門(單位)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總局辦公廳負責總局領導閱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批轉總局辦理的公文,呈局長閱批,並根據局長的批示呈送其他總局領導。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印發的傳閱檔案,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印發的重要傳閱檔案,按照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順序呈閱;其他傳閱檔案按總局領導分工報分管領導閱批。請示性公文按照總局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分管總局領導的批示呈送其他總局領導。
第二十九條 以總局名義制發公文,由總局領導簽發。報送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公文,報送中辦、國辦以及其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總局發布的決定、命令及公布的規章,總局系統全局性工作部署和總結及重大事項的檔案,全國綜合性會議的主要檔案,加入國際組織等的國內報批檔案由局長簽發。其他以總局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總局領導簽發。經授權,辦公廳主任可簽發一般事務性公文。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授權,可簽發在其部門職責範圍內並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一般事務性公文。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國)時,主持工作的部門領導可簽發授權範圍內的公文。
第三十條 以總局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原則由辦公廳領導簽發。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規範性公文,涉及授權、經濟合作、財產變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公文,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辦公廳領導簽發,必要時報請總局領導審定並簽發。各部門職責範圍內並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一般事務性公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可簽發;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國)時,主持工作的部門領導可簽發授權範圍內的公文。
第三十一條 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姓名、時間和明確的意見。對於一般性報告,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即表示“同意”請示事項。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發文(函)數量,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對有明確時限的文電,各個辦文環節應預留足夠的時間,嚴守時限。對下級機構請示的問題要及時回復。
“特急件”必須隨到隨辦,會簽會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辦結。“急件”應從速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一般性檔案應儘快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結的公文,應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嚴格信息報送制度。總局向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報送信息,一般通過《國家體育總局簡報》、《信息專報》報送。總局各部門(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總局報送信息。對外發布的信息,要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把關。對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總局領導審批後報送或發布。
第六章 領導出席活動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總局領導按要求出席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舉辦的會議、活動,出席中辦、國辦及其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舉行的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的或有總局領導具體參與事項的會議、活動。確因重要工作、出國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出席,並向舉辦部門(單位)說明情況;要求分管領導出席的,分管領導應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授權辦公廳協調其他總局領導出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舉辦的一般性會議、活動,總局領導原則上應按要求出席,確因重要工作、離京出差(出國)不能出席,可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並由總局有關部門向主辦單位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 總局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因公外出時,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講求實效。
第三十六條 總局領導出席活動應堅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則。以總局名義主辦或承辦的國際國內比賽和大型活動,總局各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的重要會議、重要比賽、重大活動需總局領導出席,應納入總局年度工作計畫。各部門(單位)應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總局領導出席賽事活動的計畫,由辦公廳匯總並進行初審,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列入計畫的,主辦部門或單位提前10個工作日上報請示,經辦公廳審核後,報總局領導審批。未列入計畫或未按規定提前請示的,原則不予受理。確需總局領導臨時出席的活動,須一事專報,並經總局領導批准。
總局領導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組織的會議、運動會、慶典等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和撰文,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三十七條 總局各部門(單位)請總局領導在大型體育活動組委會中任職和出席活動不得點名或直接邀請。原則上,一次活動只邀請一位總局領導出席;一項活動,總局領導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條 總局各單位與贊助商簽訂贊助契約時,不得將總局領導出席禮儀性活動作為履約條件,並明確要求贊助商不得將總局領導的題詞、合影等用於商業活動和廣告宣傳等。
第三十九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的領導同志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領導同志來總局商談工作,按照對等原則由總局領導接待,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辦公廳統一安排。
第四十條 總局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對外聯絡司負責提出安排建議,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後,根據情況報有關總局領導核定。總局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單位承辦的外事活動。確因工作需要,需請總局領導出席,承辦單位事前應向總局書面請示,由對外聯絡司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體育團隊出國或回國,總局領導原則上不到機場送迎。對於在世界重大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突破、影響較大的體育團隊回國時,總局領導可酌情到機場或運動員駐地迎接。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綜合性賽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送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送迎。
第七章 紀律要求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各項要求,嚴於律己,潔身自好,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發生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總局局長離京出差(出國),由辦公廳負責事前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並報送在京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名單;其他總局領導離京出差(出國),由本人事前向局長報告,並由辦公廳通報其他總局領導。總局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國),事前須請示總局分管領導同意,並將往返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聯繫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辦公廳備案;返京後,需及時向總局分管領導銷假。總局各部門(單位)其他領導離京出差(出國),事前須請示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返京後需及時向主要負責人銷假。
政策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008-05-07 [6]
行政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2010-02-02
《全民健身條例》 2009-09-07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2008-05-07
國家體育鍛練標準施行辦法 2008-05-07
反興奮劑條例 2008-05-04
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2007-11-14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2004-08-20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2003-09-17 [7]
中央檔案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 2008-05-08
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公關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8-05-08
國家體委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縣級體育事業的意見 2008-05-08
全民健身計畫綱要 2008-05-08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 2003-09-17 [8]
部門規章
關於印發《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的通知 2012-01-11
國家體育總局第15號令《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 2012-01-11
國家體育總局第14號令《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 2012-01-11
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2011-04-01
動力傘運動管理辦法 2010-05-27
體育事業“十一五”規劃 2010-02-05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2010-02-04
關於加強體育道德建設的意見 2010-02-04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2-04
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10-02-04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2010-02-03
2001-2010年體育改革與發展綱要 2010-02-03
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 2010-02-03
關於加快體育俱樂部發展和加強體育俱樂部管理的意見 2010-02-03
國家體委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暫行規定 2010-02-03
關於加強體育法制建設的決定 2010-02-03
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評選實施辦法 2008-05-09
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 2008-05-09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08-05-09
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8-05-08
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2008-05-08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2008-05-08
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 2008-05-08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2008-05-08
體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2008-05-08
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2007-12-03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2007-11-29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2007-11-14
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 2007-11-14
關於下發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式的通知 2007-04-23
國家體育總局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2005-10-25
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2005-06-03
關於我國體育運動項目統計世界冠軍、奧運冠軍(金牌)的管理辦法 2005-06-02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2005-06-02
國內登山管理辦法 2004-09-03
大型運動會檔案管理辦法 2003-09-18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2003-09-18
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2003-09-18
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2003-09-18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3-09-18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20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