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成套項目需要機電產品安排供應辦法(試行)

《國家重點成套項目需要機電產品安排供應辦法(試行)》在1988.10.20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成套項目需要機電產品安排供應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8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物資部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為促進成套工作的發展,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儘快發揮投資效果,增加社會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成套項目是指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中央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國家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和中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名單由物資部、機械電子工業部與國家計委、有關投資公司商定後聯合印發。
第三條 國家重點成套項目所需的國家指令性計畫分配的機電產品,由物資部進行平衡分配;國家契約訂購的機電產品,由物資部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會同生產管理部門聯合安排,組織訂貨;其他機電產品由成套單位自行採購。
第四條 國家重點成套項目所需要的國家指令性計畫分配和國家契約訂購的機電產品,由項目承包單位或組織設備成套供應的單位向物資部設備成套司申報。物資部設備成套司將各成套單位申報的設備需要,按項目設計的設備清單及年度建設計畫進行審查,並分產品進行匯總後,送物資部機電設備司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物資部機電設備司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對具體產品的品種和數量進行平衡,不能滿足需要的短線產品,由物資部設備成套司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安排到具體項目。
第六條 成套設備的供應,採取產需銜接訂貨、公開招標投標、成套設備預安排等方式組織落實。
1、成套設備的訂貨,原則上一年組織兩次到三次,即計畫年度前安排訂貨一到兩次,當年安排訂貨一次。訂貨的組織和訂貨方法按《國家契約訂購機電產品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確實必要時,可按重大項目或產品召開專項訂貨會。
2、對已確定安排的國家重點成套項目所需成套設備,凡有條件的,要積極推行設備招標投標(招標辦法另訂)。中標的設備,屬於國家指令性計畫和契約訂購產品的,組織招標單位將契約副本抄送物資部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管理部門,以便納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計畫或契約訂購任務。
3、生產周期長的大型、專用設備,實行成套預安排,預安排由物資部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協同使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一次安排,分年交貨。已經簽訂的契約,將契約副本抄送物資部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管理部門,以便按契約要求,逐年納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計畫或契約訂購任務。
第七條 國家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的需要按照“計畫單列,戴帽下達,專項訂貨,專項核銷”的精神安排,專門組織訂貨。
電力項目所需的國家指令性計畫分配、契約訂購產品,要優先安排好。需要的產需銜接和自由購銷的產品,根據用戶需求,物資部機電設備司、 設備成套司盡力協助組織銜接。
第八條 國家重點成套項目所訂契約的修改及其他契約糾紛,由成套單位直接與生產單位協商,按經濟契約法,各自負責應負的經濟責任。對於契約拖期及產品質量問題,由物資部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配合生產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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