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適應新時代新征程語言文字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加強和規範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強化支撐作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2022年11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加強和規範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以下簡稱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基地是新時代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是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語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和工作特色,能夠發揮示範、引領、輻射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推廣基地應圍繞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聚焦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立足自身優勢創新實踐,為國家和區域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專業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推廣基地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共建共管,實行“自主申報、擇優建設、定期評估、動態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負責推廣基地的統籌規劃、管理監督及認定、調整和撤銷,指導推廣基地的建設與運行。具體工作由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承擔。設立推廣基地秘書處,協調處理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的培育建設、申報推薦、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推廣基地落實主體責任,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規劃部署和各項管理規定,統合本單位及有關方面力量,制定內部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開展建設運行工作,提升推廣基地影響力,打造特色品牌。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八條 推廣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導向、服務取向;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為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三)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業水平、獨特優勢、專家人才資源、紮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
(四)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有場地、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
第九條 推廣基地申報與認定工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統一部署。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申報和推薦,推廣基地秘書處在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指導下組織評審考察,教育部、國家語委擇優認定並授牌。申報認定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章 運行與保障
第十條 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文化強國、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一帶一路”倡議、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開展工作,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
(一)高度重視,由單位負責同志擔任推廣基地主任,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統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廣基地建設運行。
(二)積極作為,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託的咨政研究、會議培訓、活動推廣、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項目。鼓勵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加強交流,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
(三)主動謀劃,著力開展前瞻性、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打造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語言文化平台與品牌,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
(四)強化作風,規範運行管理,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源保障,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建設運行中的重要事項,指導推廣基地參與本地區語言文字重點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提供建設指導,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開展骨幹人員研討培訓,宣傳推廣優秀成果和創新案例,對重大、特色工作項目給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三條 推廣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以五年為一個建設周期,採取年度報告、中期檢查、周期評定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周期內,推廣基地每年提交年度報告;建設第三年,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中期檢查;建設第五年,教育部、國家語委進行周期評定。
第十四條 檢查評定的重點是推廣基地基礎保障支撐情況,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相關工作項目的落實情況,在本地區、本領域創新性開展工作情況等。檢查評定突出實績實效,特別注重考查推廣基地示範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工作、傳承發展中華優秀語言文化的貢獻度以及服務決策效能的情況。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結果是教育部、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供支持的重要參考,周期評定結果是是否繼續認定為推廣基地的主要依據。周期評定結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公布。
第十六條 推廣基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意識形態重大問題等情況,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撤銷推廣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推廣基地須規範使用統一名稱“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單位全稱或規範簡稱)”。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鼓勵開展省級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遴選認定和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語〔2018〕3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18年,教育部、國家語委啟動實施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以下簡稱推廣基地)建設工作,印發了《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截至2022年,已認定北京語言大學等122家推廣基地。推廣基地圍繞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這一中心工作,開展研究闡釋、教育培訓及創新傳播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服務推動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0年召開新時代第一次全國語言文字會議,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2021年印發《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十四五”發展規劃》,都對語言文字工作服務黨和國家發展大局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推廣基地建設作出重要部署。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對申報推廣基地有哪些要求?
答:申報推廣基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導向、服務取向。
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為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三是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業水平、獨特優勢、專家人才資源、紮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
四是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有場地、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
《管理辦法》對推廣基地自身的運行保障有哪些要求?
答: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文化強國、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一帶一路”倡議、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開展工作,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
一是高度重視,由單位負責同志擔任推廣基地主任,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統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廣基地建設運行。
二是積極作為,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託的咨政研究、會議培訓、活動推廣、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項目。鼓勵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加強交流,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
三是主動謀劃,著力開展前瞻性、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打造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語言文化平台與品牌,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
四是強化作風,規範運行管理,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修訂解讀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豐富細化了推廣基地定位、任務、職責、保障、管理監督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聚焦中心工作,強化功能定位。進一步聚焦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強調推廣基地要重點圍繞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工作。明確推廣基地功能定位,要求其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語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輻射作用,為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壓實各方職責。最佳化國家主管部門架構,設立推廣基地秘書處並明確其職責;強化省級部門責任,落實部省共建共管要求,增加省級部門在建設管理方面的職責,實現從培育、推薦到建設、管理全流程全環節參與;壓實推廣基地職責,增加推廣基地內外協同要求,規定推廣基地要統合本單位各部門力量,並鼓勵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解決現推廣基地統籌協調能力不夠、“單一作戰”工作不聚合的問題。
三是服務建設需要,強化運行保障。瞄準以往一些單位存在的重申報輕建設的問題,突出全過程管理,新增第四章“運行與保障”專章,對推廣基地提出建設運行要求,明確省級部門和國家主管部門為推廣基地建設應提供的保障條件。
四是堅持規範運行,增強安全意識。從統籌發展和安全形度,增加推廣基地規範運行要求,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報告重大事項;增加國家主管部門撤銷推廣基地職責及撤銷具體情況,突出動態管理,強調推廣基地可進可出。從規範運行角度,增加推廣基地名稱要求,解決現稱說不一致的問題。如,設在北京大學的推廣基地名稱規範使用為“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北京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