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戊二醛類消毒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2015年5月19日發布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5〕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戊二醛類消毒劑監管工作,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戊二醛消毒劑衛生標準(GB26372-2010)》(以下簡稱《標準》)適用範圍內的產品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執行;戊二醛類消毒劑配方中加入《標準》適用範圍規定的主要成分和輔助成分以外的其他成分(香料除外)的,不適用《標準》,其殺滅微生物效果和有效期應當符合《戊二醛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範》(衛監督發〔2007〕265號)的要求,其他指標按照在質檢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執行。
二、消毒劑生產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保障戊二醛類消毒劑的衛生質量。產品首次上市前,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國衛監督發〔2014〕36號),對產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並對評價結果負責,衛生安全評價合格的產品方可上市銷售。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加強對生產、銷售和使用戊二醛類消毒劑的監督管理,依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