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清理整頓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通知》是2002年4月16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清理整頓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車輛產品生產秩序,深化車輛產品管理改革,國家經貿委決定繼續對原國家機械工業局《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機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總目錄)》、《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機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補充第一期)》、《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機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補充第二期)》和《2000年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所列的全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
清理整頓《目錄》內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工作是車輛生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捉探頌客觀需要,各地經貿委及有關中央管理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及時將本通知精您兵樂神傳達到各車輛生產企業,並指導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時限完成《目錄》內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清理整頓工作。
二、改革車輛產品《目錄》管理方式,實施《公告》管理
自2002年12月31日起,廢止《目錄》中汽車、民用改裝車和農用運輸車產品型號。
自2003年6月30日起,廢止《目錄》中機車產品型號。
《目錄》廢止後,未列入國家經貿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目錄》內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資格同時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告》辦理國內製造車輛產品註冊登記手續。
各車輛生產企業要根據要求,做好產銷銜接工作。汽車整車生產企業要與使用其底盤的民用改裝車企業做好銜接工作,以避免產品庫存積壓。
三、做好《目錄歸諒獄嬸》管理向《公告》管理過渡的銜接工作
(一)對《目錄》廢止後仍需繼續生產的車輛產品,企業應在《目錄》廈榆乘駝廢止前申報《公告》。申報程式按國家經貿委《關於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471號)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目錄》廢止前,原《目錄》內的產品已完成檢測項目且具備有效試驗報告的,並符合國家對車輛產品技術法規要求的,在申報《公告》時,經國家經貿委授權的檢測機構審核確認後可免做相關試驗。產品可靠性試驗也按上述原則執行。《目錄》廢止後,原《目錄》遙檔煮內產品申報《公告》時,視同新產品進行檢測、辦理申報手續。
(三)申報《公告》的產品,應按照車輛識別代號(VIN)有關規定進行規範,企業對車輛識別代號(VIN)編制規則進行調整時,需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撤銷庫存車輛產品《公告》
從2002年7月1日起,撤銷已發布的載貨車類庫存車輛產品《公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八批)庫存車輛產品(一)》(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28號)、《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九批)庫存車輛產品(二)》(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5號)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十二批)庫存車輛產品(三)》(國家經貿委公告2002年第11號)),其中微型載貨車類庫存車輛產品撤銷時間為2002年12月31日。
庫存車輛產品《公告》撤銷後,凡列入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28號、第35號、2002年第11號中尚未銷售或註冊登記的車輛產品,由生產企業負責收回,其產品再次申報《公告》時,視同新產品進行檢測、辦理申報手續。
從發文之匪晚日起,國家經貿委不再發布有關庫存車輛產品的公告。
五、逐步建立和實施生產一致性考核制度
為保證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生產一致性,國家經貿委將首先對機車產品實施生產一致性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凳講慨通知。
六、嚴厲打擊車輛產品生產環節的非法活動
各車輛生產企業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生產經營活動,堅決打擊走私、非法拼(組)裝車輛等違法行為,嚴禁盜用、套用、轉讓《目錄》或《公告》內的產品型號及合格證和“大噸小標”等違規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國家經貿委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從嚴處理。
庫存車輛產品《公告》撤銷後,凡列入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28號、第35號、2002年第11號中尚未銷售或註冊登記的車輛產品,由生產企業負責收回,其產品再次申報《公告》時,視同新產品進行檢測、辦理申報手續。
從發文之日起,國家經貿委不再發布有關庫存車輛產品的公告。
五、逐步建立和實施生產一致性考核制度
為保證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生產一致性,國家經貿委將首先對機車產品實施生產一致性考核,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六、嚴厲打擊車輛產品生產環節的非法活動
各車輛生產企業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生產經營活動,堅決打擊走私、非法拼(組)裝車輛等違法行為,嚴禁盜用、套用、轉讓《目錄》或《公告》內的產品型號及合格證和“大噸小標”等違規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國家經貿委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