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於頒發統計專業證書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7.10.13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統計局關於頒發統計專業證書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 頒布時間:1987.10.13
- 實施時間:1987.10.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計畫單列的省轄市統計局: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國家統計局[1987]考委字020號檔案的規定,為保證頒發統計專業證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對發放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地在頒發統計專業證書時,應按照[1987]考委字020號檔案中規定的各項條件辦理。
對頒發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及時報告我局。
二、獲得統計專業證書者,在評聘統計專業職務或管理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識水平按[1987]考委字020號檔案認定。其他條件,均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符合獲得統計專業證書規定條件者,由本人填寫《統計專業證書申請表》,經省、區、直轄市統計局負責審查匯總,並送所在省、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核實成績。
四、統計專業證書由國家統計局印製,各省、區、直轄市統計局幹部培訓中心(教育處、人事教育處、函授分院)填寫、辦理,並統一編號、造冊。統計專業證書在加蓋所在省、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統計局的印章後,由各省、區、直轄市統計局,計畫單列的省轄市統計局具體發放。
五、頒發統計專業證書的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具體時間可由各地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