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國家糧食局辦公室以國糧辦展〔2014〕254號印發《國家糧食局科技興糧示範單位遴選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遴選條件、遴選工作程式、授牌與管理、附則5章13條,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糧食局科技興糧示範單位遴選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 文號:國糧辦展〔2014〕2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3日
發布文號,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局科技興糧示範單位遴選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糧辦展〔2014〕254號
為貫徹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強化科技支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新戰略精神,大力實施“科技興糧工程”,全面推進糧食科技體制改革,引領支撐糧食科技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糧食科技技術創新體系,樹立科技興糧典型示範,推動科技興糧示範單位規範化建設,特制定《國家糧食局科技興糧示範單位遴選暫行辦法》;並經國家糧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執行。
國家糧食局
2014年11月13日
暫行辦法
國家糧食局科技興糧示範單位遴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強化科技支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新戰略精神,大力實施“科技興糧工程”,全面推進糧食科技體制改革,引領支撐糧食科技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糧食科技創新體系,樹立科技興糧典型示範,推動科技興糧示範單位規範化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興糧示範單位(以下簡稱示範單位)是指在糧食儲存、物流、加工、質檢、標準、信息化等糧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轉化、推廣和產業化工作中自主創新特點突出,成效顯著,對推動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有重大影響的科研院所、高校、企業、質檢機構、管理部門等單位。
第三條 示範單位遴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範、有序推進。
第四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科技興糧示範單位遴選的相關工作。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組織推薦工作。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範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科技管理制度健全,誠信和信用良好;
(二)在國內建有高水平的糧食科研、生產基地;
(三)已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
(四)糧食科技成果已推廣套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研發規模,中央級科研單位年研發投入1000萬元以上,省級科研單位年研發投入500萬元以上,企業科研投入1000萬元。
第六條 遴選基本標準
(一)貫徹國家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圍繞糧食行業中心工作,堅持科技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和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聚集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需求具有持續和較大投入力度,有實力,有特色,成果有顯示度,獲行業認可,具有核心科技創新能力和領先地位,科技創新業績突出,遵守商業和學術道德,沒有不良誠信記錄;
(二)積極推進糧食文化,並取得明顯成效。積極探索糧食學科體系建設,積極推動科技產業化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高新技術在糧食行業套用和推廣,推動產業技術升級效果明顯;
(三)在糧食科技基礎性、公益性、關鍵性、前瞻性研究任務中,積極開展糧食科技創新工作,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重點項目或積極開展自主創新研究,取得重大糧食科技創新成果,創新成果突出,成果推廣面較廣;
(四)科技創新引領作用明顯,管理作用突出,積極引導行業科技創新發展,促進科技與糧食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成果服務行業發展,形成科技創新與市場套用的良性互動,引領糧食科技支撐行業或區域發展,並取得較大實效;
(五)糧食科技研究經費投入有保障,管理規章制度健全,資金使用規範,防止跑冒滴漏,科技投入產出效率較高,糧食科技轉化成果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好。
第三章 遴選工作程式
第七條 各推薦單位向國家糧食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科技興糧示範單位典型材料》、《單位推薦表》及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其中,局科研院、三所共建大學、原中央級糧食科研院所及中央糧食企業直接申報。流通與科技發展司會同相關司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的原則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
第八條 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初審後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及必要的核實後,提出名單建議,經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在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上公示7天。
第四章 授牌與管理
第九條 國家糧食局對符合條件的擬定示範單位發文,並頒發“科技興糧示範單位”牌匾和證書。
第十條 國家糧食局在科技創新、科研項目成果產業化等方面,對示範單位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局對科技興糧示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範單位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發布有關公告並摘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