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針對我國當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巨觀調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38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為了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辦公廳:
針對我國當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巨觀調控,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38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為了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清理的範圍
各地要對本部門所有在建、擬建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審核。在建項目是指已開工的新建、改建、擴建、購建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稅校及新建、改建、擴建、購建、裝修、修繕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項目;擬建項目是指項目單位已提出立項申請,審批部門已批准立項尚未開工和正在受理的上述項目。
清理的重點是:所有在建及擬建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項目;2004年以來新開工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和稅校項目。
二、 清理的依據
清理工作依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總局的有關檔案要求進行。包括:
(一)國家土地管理、環境保護、銀行信貸、項目審批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建設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2〕19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8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8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0〕18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責任狀〉的通知》(國稅發〔2003〕 134號 )。
三、 清理的內容
清理中要對在建、擬建項目逐個進行審核,清理的內容是: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二)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三)是否符合項目審批等各項建設程式。
(四)是否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四、 清理後的處理
(一)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要停止建設。
(二) 對不符合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式的在建項目,要暫停建設,限期整改。
(三) 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總局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在建項目,要在落實好項目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建設進度。
(四) 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總局基本建設管理要求的擬建項目,一律取消立項,嚴禁擅自開工建設。
五、 清理工作要求
(一) 各地要從保持國家經濟平穩運行和實現持續較快健康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認真進行清理。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要採取措施,該停止建設的要停止建設,該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通過清理,切實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基本建設管理,堅決克服盲目攀比、盲目上項目、鋪攤子的現象。
(二) 此次清理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時間要求緊,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省級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掛帥,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清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和督促落實,其它相關部門根據分工做好配合。要組成清理工作班子,明確責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按照要求從速組織開展項目清理工作。
(三)各地要於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並將清理報告及所附表格報國家稅務總局。清理報告應包括:
1.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及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採取的措施、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 的問題。
2.本系統建設項目的總體情況,包括所有清理範圍內的在建及擬建項目的項目個數、總投資規模總體情況等,其中,對2004年以來新開工的所有項目的總體情況要進行分析。
3. 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項目、稅校項目要予以說明並進行深入分析。
4.項目清理情況。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清理依據分別說明符合清理內容及標準的項目個數、總投資規模情況,以及不符合清理內容及標準的項目個數、總投資規模情況。同時,對不符合清理內容及標準的項目,要對原因做具體地分析。
5.項目處理意見。按照停止建設、暫停建設和限期整改、取消立項、符合要求四類分別說明有關情況。對清理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深入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本次清理,報表採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軟體》 ,軟體可從網際網路上下載
所有清理項目均需錄入軟體,應對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稅校和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兩類項目分別錄入,分別生成報表。紙質報表及數據軟碟需分別上報。
(四)各地要切實做好清理工作,如實上報清理結果,妥善處理好項目停止或暫停建設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預案,做好善後工作,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總局。對弄虛作假、有意隱瞞不報的,對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暫停建設後出現新的不良後果的,一經查實,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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