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一、新組建的瀋陽市稅務局,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惠工街126號;設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西濱河路辦公區,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南一經街113號。
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名稱變更為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瀋陽市稅務局稽查局”),臨時辦公地址設在瀋陽市瀋河區惠工街126號。
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暫掛“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辦公區”臨時標識牌,辦公場所及辦稅服務廳地址不變。
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暫掛“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辦公區”臨時標識牌,辦公場所及辦稅服務廳地址不變。
原瀋陽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暫掛“原瀋陽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辦公區”臨時標識牌,辦公場所及辦稅服務廳地址不變。
二、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原瀋陽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立案檢查的未結案件,統一由瀋陽市稅務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檢查範圍繼續辦理,與原檢查範圍所列稅種直接相關的稅費一併處理。
三、瀋陽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暫不包括財務印章,下同),以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的名稱開展工作,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瀋陽市地方稅務局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瀋陽市稅務局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瀋陽市稅務局掛牌後,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瀋陽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瀋陽市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瀋陽市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定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原
瀋陽市國家稅務局、
瀋陽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涉及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原瀋陽市地方稅務局機關的稅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瀋陽市稅務局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瀋陽市稅務局承繼。行政相對人等對瀋陽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六、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瀋陽市地方稅務局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瀋陽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瀋陽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主要職能
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
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稅收、
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
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稅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稅調查和出口退稅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稅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稅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稅收執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註:相關社保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準備工作還在進行中。
現任領導
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聯合黨委書記、局長:姚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