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而來,於2021年10月27日在長春市揭牌成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實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與吉林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為主的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
  • 成立時間:2021年10月27日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地方的機構設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並於2021年10月27日在長春市揭牌成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含地質勘探,下同)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
(二)負責轄區內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開展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採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地方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
(四)依法對轄區內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現場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整改落實,並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相應承擔監管責任。
(五)參與編制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重大以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完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職能轉變。進一步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制度,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推動地方強化監管執法,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將省局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核查、檢驗檢測機構認證、相關人員培訓等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

現任領導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亞民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陳鳴
黨組成員、副局長:趙萬旭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劉志
一級巡視員:惠宇雷
一級巡視員:何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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