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請組織推薦2014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備選園區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請組織推薦2014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備選園區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推進園區循環經濟發展,提高園區綜合競爭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繼續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工作,現就申報2014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備選園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請組織推薦2014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備選園區的通知
  • 批號:發改辦環資[2014]729號
  • 地區:新疆
  • 條件:園區具備循環化改造基礎
通知內容
發改辦環資[2014]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推進園區循環經濟發展,提高園區綜合競爭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繼續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工作,現就申報2014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備選園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推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組織推薦循環化改造備選園區。
(一)推薦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或經國務院批准的園區、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園區、再製造示範基地(“城市礦產”類園區除外);
2.園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3.園區內的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具有明確的園區邊界以及園區組織管理機構或投資運營主體;
5.園區具備一定的產業基礎和產業規模;
6.園區土地尚有開發利用空間,發展潛力較大;
7.園區廢棄物產生量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潛力較大,循環化改造潛力較大;
8.園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環保設施,近三年未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群體事件;
9.園區具備循環化改造基礎,已開展相關基礎工作;
10.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城市的園區優先,國家或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區、生態工業園區或教育示範基地優先。
(二)推薦材料包括:
1.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推薦檔案。
2.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資源環境、產業發展現狀及園區特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的意見》(發改環資[2012]765號)的要求,參照《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編制指南》(見附屬檔案),組織編寫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中要圍繞園區物質流分析,明確園區循環化改造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提出擬建設的重點支撐項目。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聯合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3.相關證明檔案。包括園區的批覆檔案,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的證明檔案,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公告,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四至範圍證明檔案,環境保護部門的環保審查報告,以及成立管理機構的證明檔案等各類證明檔案。
二、程式安排
(一)地方初審實施方案。各地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評審專家名單隨同申報材料一同報送。
(二)評審批覆實施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方案通過評審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批覆。對實施方案獲得批覆的園區,可在適當位置標示“國家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標誌。標誌式樣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發布。
(三)簽訂承諾書。園區所在地市(包括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地級市)、州、盟、區(指直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簽訂承諾書,確定園區循環化改造的目標任務、重點項目,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和優惠政策。
(四)撥付資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綜合考慮園區循環化改造項目投資計畫,共同確定給予園區循環化改造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補助金額的50%下撥啟動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專項用於園區循環化改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具體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按照《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執行,主要支持內容包括:
1.園區循環化改造的關鍵補鏈項目。包括循環經濟產業連結或延伸的關鍵項目,資源共享設施建設項目、物料閉路循環利用項目、副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項目,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統構建項目。
2.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包括園區內污染集中防治設施建設及升級改造項目、廢物交換平台項目、循環經濟技術研發及孵化器項目、循環經濟統計信息化項目及監測體系建設項目、生產型服務業循環改造項目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項目。
(五)實施改造。園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覆的實施方案進行循環化改造,每年年底前將實施進展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加強跟蹤,督促落實,幫助協調解決循環化改造中的問題。地方政府根據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統籌使用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園區循環化改造,並於每年底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和規定執行,項目有調整的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六)考核驗收。實施期內,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和關鍵補鏈項目建設進度完成實施方案設定目標,且資源環境指標達到實施方案預期目標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餘款撥付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力量進行考核。考核重點是實施方案是否完成,實施情況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和關鍵補鏈項目建設是否發揮應有作用,其中對關鍵補鏈項目建設,主要考核補鏈後資源節約和環境污染減少是否達到預期目標。考核合格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撥付剩餘資金,並命名為“國家循環化改造示範園區”,不合格的不再撥付。3年內工作無實質性進展的,將已撥付補助資金扣回。具體考核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有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園區循環化改造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組織推薦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並於2014年5月16日前,將推薦材料一式兩份(附1張光碟)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限報1個備選園區(已獲批覆的再製造產業示範基地有園區循環化改造內容的可另報),對於超報地區,兩部門對其報送的園區實施方案不予組織評審。
附屬檔案: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編制指南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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