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1月9日,國家海洋局網站公布《國家海洋局關於建立縣級以上常態化海島監視監測體系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於建立縣級以上常態化海島監視監測體系的指導意見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各分局:
為貫徹落實《
海島保護法》,保護
海島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建立海島監視監測體系,逐步摸清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基本情況、變化趨勢和潛在危險,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履責統領海島監視監測工作
(一)充分認識海島監視監測工作的重要意義。海島監視監測是《海島保護法》確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獲取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狀況的基礎性工作,是建設海洋生態文明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重要抓手,是促進海島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依法建立縣級以上常態化海島監視監測體系,對於掌握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基本情況、變化趨勢和潛在危險,提升海島綜合管控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海島保護法》實施以來,依託全國海域海島地名普查等工作,基本建成了海島監視監測基礎資料庫,為海島監視監測體系建設打下了良好基礎。但是,當前部分地區存在海島監視監測工作相對滯後、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與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海島保護規劃的要求還不相適應,海島監視監測體系亟待完善。因此,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必須進一步提高對海島監視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快推進海島監視監測工作,為建設海洋生態文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供決策支持。
(二)明確建立海島監視監測體系的總體目標。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實施《海島保護法》和《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以科學監視監測與評價為導向,逐步形成覆蓋我國全部海島的監視監測網路和監視監測技術支撐體系,摸清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基本情況、變化趨勢和潛在危險。
(三)準確把握海島監視監測工作的基本原則。一是分工明確、各有側重。按照中央地方事權劃分原則開展監視監測工作,國家負責省際間爭議海島及沿海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監視監測,地方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監視監測。二是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為全面、準確掌握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變化趨勢和潛在危險,對我國全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實施分類監視監測,其中重點對影響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安全的要素實施監視監測。三是先易後難、分步實施。首先應針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依法已確權的無居民海島和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實施監視監測,在此基礎上,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經濟發展和海島管理需求,按輕重緩急分步推進海島監視監測工作,逐漸形成覆蓋本級行政區、高效運轉的監視監測體系。四是科技支撐、注重實效。開展海島監視監測技術研究,逐漸配備高新技術設備,完善監視監測設施、站點和網路,逐步建成全國海島監視監測網,形成滿足海島監視監測工作需要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海島監視監測工作體制機制
(四)建立海島監視監測分級管理責任制。根據《海島保護法》,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監視監測工作的責任主體,應主動建立完善海島監視監測體系,開展監視監測工作,定期評價並發布所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監視監測結果。國家海洋局各分局負責所轄海區海島監視監測的指導、監督與協調工作,承擔航空巡查監視和監督性、示範性監視監測,定期評價並發布所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監視監測結果。
(五)建立與海島監視監測分級管理責任制相適應的工作機制。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根據法律要求,建立健全海島監視監測工作保障及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完善對當地政府負責的海島監視監測機構和隊伍,並依靠海島當地民眾逐步建立海島基層監視網,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建立海島監視監測經費政府財政投入機制,集各方財力加強經費投入力度;加大對海島監視監測機構的建設與監督管理,建立規範科學的運行管理制度,通過制度分解任務、理順關係、明確責任,加強對海島監視監測隊伍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實施定期考核與評價,建立科研與業務緊密結合的海島監視監測工作體系。各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市縣工作的監管。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應圍繞海區監督管理職能,增加現有監測機構和海洋台站的海島監視監測職能,建立健全海島監視監測工作保障及運行機制,逐漸配備專門的監視監測人員、船舶和設備,強化對本海區各省(區、市)海島監視監測工作的指導。海島監視監測工作實行年度任務制度,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政區內海島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年度工作方案,根據技術規範要求明確擬監視監測的海島及具體內容(技術規範將另行發布),經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省級海島監視監測年度工作方案由所在海區分局審核後報國家局審批後實施;各分局監視監測方案要報國家局審批後實施。
三、創新和實施海島監視監測業務
(六)全面推進海島分類監視工作。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對海島公益設施、岸線、沙灘、紅樹林、珊瑚礁等現狀與變化情況和排污、填海連島工程建設等可能影響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的活動等進行監視。在上述監視內容的基礎上,應重點針對有居民海島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活動和無居民海島建造建築物或設施、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採集珍稀生物與非生物樣本、處理與排放廢水或固體廢物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旅遊等開發利用活動和臨時性用島活動等進行監視。
(七)深入開展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保護與利用等狀況的監測工作。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依託海島資源調查等專項工作,逐漸夯實監視監測本底數據,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保護與利用等狀況實行分類監測。對有居民海島島陸的生態狀況,應建立與現有監測體系的銜接與數據共享機制,並進行必要的補充監視監測,及時獲取各類監測數據;對無居民海島島陸的生態與資源狀況,應重點對倉儲、工業、旅遊娛樂類等已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和有重要生態價值無居民海島的淡水資源、生物資源、岸線資源、旅遊資源、地質災害、生態災害、空氣品質以及沙泥和珊瑚類海島的地質地貌等環境要素,按照規定的內容和頻率進行監測;對海島潮間帶和周邊海域,應在充分利用現有
海洋環境監測站位的基礎上進行統籌規劃,根據需要科學增設監測站位,對海水水質、沉積物、生物多樣性等要素進行監測。
(八)加快開展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監視、監測工作。2014年,轄區內有領海基點的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須建立領海基點常態化監視監測制度,配備專門的監視監測隊伍,依據國家發布的技術要求,對領海基點標誌、領海基點保護範圍標誌、領海基點方位標誌和領海基點名稱標誌等設施以及在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等進行監視,並針對基岩、泥沙和珊瑚礁領海基點所在海島的不同特點,對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實施分類監測。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本行政區內的領海基點監視監測結果報送所在海區分局。
(九)科學開展應急監視監測。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可能發生的重大污染事件、大規模物種入侵、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綠潮、赤潮、危險品泄漏、溢油、核輻射等突發事件和本行政區生態環境風險源狀況,編制海島應急監視監測預案,加強應急監視監測能力建設和人員培訓,定期組織應急監視監測演練,確保在接到轄區內海島應急監視監測任務時,迅速開展應急監視監測工作,為及時處置威脅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撐。
(十)創新和集成海島監視監測技術體系。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針對海島不同類型及其分布特徵,研究建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評價方法體系和海島資源環境承載力評估體系,探索開展海島監視監測數據分析與評價工作。推進海島監視監測技術方法創新和集成,積極套用高新技術手段,加緊配備先進儀器設備,加快推進海島穩定性、生物多樣性、海島精密定位和視頻監控等監測能力建設。開展海島長期監視監測站試點與示範工作,完善海島監視監測技術體系。逐步增設重點監控點位、斷面和自動監測網路,建立完善海島監視監測站位網路,有效提高海島監視監測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海島監視監測信息公開工作
(十一)做好監視監測信息公開工作。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建立完善海島監視監測信息公開制度,針對政府關切和公眾關注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
生態環境問題,及時發布海島及周邊海域淡水、物種及珍稀瀕危物種、岸線、旅遊等資源情況和有居民海島、依法已確權無居民海島、有重要生態價值無居民海島等海島島陸及其周邊海域的生態環境狀況以及海島周邊海域珊瑚礁、紅樹林、海草床等典型
生態系統健康情況等信息,滿足公眾的
環境知情權;遇有海島環境災害和突發事件,應實時公開有關信息並及時提出有效應對意見。
五、強化對海島監視監測工作的保障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常態化海島監視監測體系是貫徹落實《海島保護法》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要按照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切實落實監視監測的各項任務,有序推進本地區海島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工作。
(十三)強化日常監管。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建立海島監視監測分級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度、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和相關獎懲制度,加強對監視監測工作的檢查、指導和責任制落實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各分局和局屬海島監視監測技術單位海島保護與管理工作業績評定的重要依據。
(十四)落實資金保障。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海島監視監測業務經費,將海島監視監測業務經費納入各級公共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