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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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12月9日,中國氣象局、科學技術部聯合印發《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該辦法由中國氣象局會同科技部制定,從申報的範圍、條件、程式,評審,命名,運行,管理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國家氣象科普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出台,旨在推動氣象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高質量發展,是落實《氣象科普發展規劃(2019-2025年)》的重要舉措。
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是指依託氣象部門開展的全國氣象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工作,按照高水平建設、高質量發展原則,創建出的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國家級氣象科普基地。它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學普及工作部署要求、提升全社會防災減災綜合能力和公眾科學文化素質的重要陣地。
《管理辦法》要求申報國家氣象科普基地首先須為“全國氣象科普教育基地”;在此基礎上,還須在設備設施、展品展項、制度建設、人才隊伍、經費保障、品牌打造、科普成效等九個方面滿足更高要求。 同時明確,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申報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分為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兩部分,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與推薦,經審核同意後向中國氣象學會申報,評審結果報中國氣象局和科技部審定後,正式命名為“國家氣象科普基地”。

辦法全文

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論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氣象科普發展規劃(2019-2025年)》等檔案精神, 推進國家特色科普基地體系建設,加強對國家氣象科普基地建設的引導和規範管理,推動氣象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高質量發展,增強人民民眾的氣象服務獲得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等工作。
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是指依託氣象部門開展的全國氣象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工作,按照高水平建設、高質量發展原則,創建出的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國家級氣象科普基地。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學普及工作部署要求,提升全社會防災減災綜合能力和公眾科學文化素質的重要陣地。
第三條 中國氣象局會同科技部共同負責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的管理,具體工作由中國氣象局辦公室和科技部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申報單位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四條 中國氣象局氣象宣傳與科普中心發揮業務指導作用,促進國家氣象科普基地內涵式發展,落實《氣象科普發展規劃(2019-2025年)》有關任務。中國氣象學會負責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的組織申報和評估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報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須在獲得中國氣象局和中國氣象學會聯合命名的“全國氣象科普教育基地”基礎上申報國家氣象科普基地。
第六條 申報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的“全國氣象科普教育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建有氣象科普場館,具備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條件和展品展項。
(二)重視科普基地可持續發展,制定科學的發展規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實現對科普基地制度化、規範化管理。
(三)重視科普基地人才隊伍建設,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年度科普經費列入預算並保障到位。
(四)每年開放天數不低於100天,年參觀人數不低於5000人次,有條件的科普基地可常年開放。
(五)圍繞世界氣象日、防災減災日、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重大活動節點有效開展氣象科普宣傳,積極參加全國科普講解大賽、科學實驗展演匯演等全國性科普活動,在開展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中發揮示範作用。
(六)注重科普基地品牌打造和科學文化建設,有效開展科普基地宣傳推廣和科普作品產品創作創新,積極開發公眾喜聞樂見的氣象科普內容。
(七)積極探索特色化、開放式發展,主動加強部門內外交流合作,善於運用媒體力量開展科普宣傳,注重社會效益。
(八)積極推進科普基地信息化、網路化和數位化建設,讓氣象科學知識覆蓋更多人群。
(九)積極參加氣象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訓,提高業務能力與水平。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申報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八條 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與推薦。經審核同意後向中國氣象學會申報。
第九條 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科技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報單位需按要求填寫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申報表並準備相關申報材料。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一條 中國氣象學會按規範程式和標準啟動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分為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兩部分,申報單位通過材料評審後方可進入現場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認定單位有異議,應在規定期限內以真實身份向中國氣象局辦公室提交書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公示後的名單報中國氣象局和科技部審定,正式命名為國家氣象科普基地。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已命名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應認真落實國家關於科學普及工作部署要求,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積極向公眾普及氣象科學知識,提升社會公眾氣象科學素質。
第十五條 已命名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每年應按申報條件中所列內容開展各項科普工作。每年年底向中國氣象局和科技部提交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中國氣象學會對國家氣象科普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國家氣象科普基地”稱號。對考核優秀者,鼓勵其進一步發揮示範作用。
第十七條 對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擇優給予能力建設支持,同時向中國氣象局、科技部、地方政府等優先推薦承擔科普項目,優先提供培訓機會等。
第十八條 已命名國家氣象科普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命名。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二)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不參加年度考核的;
(三)宣傳封建迷信、偽科學及其他有損氣象行業名譽的行為;
(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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