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在1998.06.26由國家林業局頒布。

2022年11月8日,該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廢止時間:2022年11月8日 
全文內容,決定廢止,

全文內容

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決定:
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它森林公安機構,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決定廢止

2022年11月8日,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簽署第9號部令,公布《自然資源部關於第四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信訪工作條例》,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資源部對自然資源和林草領域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以下部門規章:《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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