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溫家寶副總理的重要批示,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防範金融風險,特做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9-03-30
  • 生效日期:1999-03-3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3-30
【生效日期】1999-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通知
(1999年3月20日)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近年來,一些縣級人民政府違背國有林場意願,強令國有林場為跨行業單位貸款提供擔保或用森林資源作抵押,隨意改變國有林場隸屬關係和經營性質,向國有林場亂攤派、亂集資和亂罰款等,違法行為也屢禁不止。
這些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國有林場的經營自主權,影響了林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造成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流失,加劇了國有林場的經濟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林區的社會穩定。
溫家寶副總理今年1月15日在中國農林工會關於貴州省部分國有林場為跨行業單位貸款提供擔保情況的調查報告上做了重要批示,指出:“地方政府強令國有林場提供貸款擔保是違法的,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
為貫徹落實溫家寶副總理的重要批示,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防範金融風險,特通知如下:
一、堅決糾正和制止強令國有林場提供貸款擔保等違法行為,維護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和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完整性。
根據《擔保法》第條“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及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
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的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出現強行勒令國有林場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貸款進行擔保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或上一級政府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堅決予以糾正。
二、進一步加強國有林場資產產權的管理。依法確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嚴禁以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擔保。各地要認真執行《森林法》,貫徹林業部、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森林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範意見》(林財字〔1995〕67號)和《關於加強國有森林資源產權管理的通知》(國資事發〔1993〕22號),對於國有林場要通過出讓、合資、股份經營、委託經營、抵押等方式改變國有森林資源產權關係的,必須依法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或登記,未經審批或登記的變動一律無效。
三、除以法和中央、省級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支持國有林場堅決抵制亂攤派、亂集資和亂收費等違法行為,國有林場應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森林法》賦予的職權,對非法劃撥、侵占、吞食國有森林資源,隨意改變國有林場隸屬關係和經營性質,強令國有林場提供貸款擔保等行為,林業主管部門要堅持原則,予以抵制,並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後,對本地有關提供貸款保證的問題要進行認真清理和糾正,並將清理整頓情況和改進措施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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