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旅遊局關於促進導遊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旅遊局
- 文號:旅發〔2014〕2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5日
引言,意見,解讀,
引言
2014年11月5日,國家旅遊局印發《關於促進導遊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旅遊局關於促進導遊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旅發〔2014〕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一、依法推進導遊行業組織的建立健全
(一)推進導遊行業組織成立。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按照《旅遊法》的要求,積極協調民政主管部門,儘快推動導遊行業組織的成立。導遊行業組織的形式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為主,條件暫不具備的,可在旅遊協會設立導遊分會或導遊工作部門,並逐步嚮導游協會過渡。
(二)健全導遊行業組織體系。各地級市(區)可成立以導遊個人會員為主的導遊行業組織;各省可成立以市級導遊行業組織單位會員為主的導遊行業組織,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吸納導遊個人會員。
(三)規範導遊行業組織治理。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導遊行業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和規範管理,組建數量適當、結構合理、精幹高效的工作隊伍,健全內設機構與工作機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會員約束制度,規範辦事程式和工作流程,以自身的服務優勢和管理水平吸引會員自願入會,不斷壯大規模。
(四)鼓勵導遊行業組織創新。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導遊行業組織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模式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建立務實高效的導遊行業組織體系和導遊服務管理體系。
二、充分發揮導遊行業組織的作用
(五)推動導遊註冊工作平穩過渡。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導遊行業組織按照《旅遊法》的規定履行導遊註冊職能,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將不再承擔《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規定的註冊登記工作。各地應結合導服機構的性質與市場發展情況,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與時間推進表,鼓勵導服機構積極探索向勞務中介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轉型。
(六)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督促導遊行業組織積極貫徹落實導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約束制度,指導會員共同遵守,協調會員間利益,開展會員培訓及落實獎懲制度。進一步推動導遊行業組織建立遊客對導遊服務的評價制度和優質服務獎勵制度,健全導遊的誠信體系,維護導遊公平執業環境,全面提高導遊人員的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七)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導遊行業組織在導遊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引導其積極參與本地導遊服務費標準的制定與協商、導遊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和繳納渠道等問題的協調解決,及開展相關諮詢和援助工作,保障導遊合法勞動報酬,提高導遊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實現導遊體面勞動,促進導遊隊伍的結構最佳化、穩定壯大和勞動關係和諧。
(八)加大導遊正面形象宣傳。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推動導遊行業組織積極參加“尋找最美導遊”、“文明與旅遊同行”等活動,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加大對導遊正面典型的宣傳,藉助媒體及公益活動等平台展示誠實守信、樂於奉獻、積極向上、奮發有為的導遊正面形象,宣傳優秀導遊誠心誠意的服務態度、誠實守信的服務行為,展示他們的職業美、品德美、行為美,讓全社會進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導遊,增強導遊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勵和引導廣大導遊熱愛旅遊、服務旅遊、奉獻旅遊。
(九)暢通溝通渠道。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導遊行業組織連線政府與行業及從業人員的橋樑作用。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工作程式,建立健全導遊行業組織參與政策制定的徵詢機制,推動國際和區域間的交流合作,不斷提高導遊行業組織服務管理水平。
三、積極支持導遊行業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十)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各地旅遊主管部門應支持導遊行業組織獨立開展活動,可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支持導遊註冊工作的可持續開展,可將適合導遊行業組織承擔的部分政府管理職能,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其提供服務。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幫助導遊行業組織解決機構設定、用人機制、經費來源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為導遊行業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工作條件。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加強對導遊行業組織的監督檢查,對長期不開展活動,內部管理不善,不維護會員利益的,要幫助指導其改進工作。要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查處違規開展導遊註冊工作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導遊行業組織。
國家旅遊局
2014年11月5日
解讀
2014年11月5日,國家旅遊局印發《國家旅遊局關於促進導遊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建立體制合理、功能完備、管理有效、行為規範的導遊行業組織體系是貫徹落實《旅遊法》,強化導遊服務管理,完善導遊註冊制度,發揮導遊行業組織聯繫政府、服務會員、促進行業自律作用的必然要求。
《意見》明確了由導遊行業組織履行《旅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導遊註冊職能,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將不再承擔《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規定的註冊登記工作。
《意見》要求,各地旅遊主管部門應依法推進導遊行業組織的建立,健全導遊行業組織體系,規範行業組織治理,鼓勵導遊行業組織創新。導遊行業組織的形式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為主,條件暫不具備的,可在旅遊協會設立導遊分會或導遊工作部門,並逐步嚮導游協會過渡。各地級市(區)可成立以導遊個人會員為主的導遊行業組織;各省可成立以市級導遊行業組織單位會員為主的導遊行業組織,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吸納導遊個人會員。
《意見》針對當前存在的導遊服務管理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一是推動導遊註冊工作平穩過渡,各地應結合導服機構的性質與市場發展情況,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與時間推進表,鼓勵導服機構積極探索向勞務中介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轉型。二是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健全導遊服務評價制度與導遊誠信體系。三是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積極參與本地導遊服務費標準的制定與協商等工作,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四是加大導遊正面形象宣傳,藉助媒體及公益活動等平台展示導遊正面形象,增強導遊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五是暢通溝通渠道,切實發揮連線政府與行業及從業人員的橋樑作用。
《意見》強調,各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為導遊行業組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支持其獨立開展活動。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規開展導遊註冊工作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導遊行業組織,完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