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為了規範國家文物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對文物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的規定。
2022年1月11日,《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 制定依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對文物工作的有關要求
修訂信息,規定全文,
修訂信息
1998年6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發布。《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印發實施。
2022年1月,《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發布,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文物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對文物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是國家文物局機構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黨對文物工作的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 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文物法律法規草案並負責督促檢查實施。
(二) 協調和指導全國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三) 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督察。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和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 指導全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項目、考古項目和中華文明研究課題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 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六) 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國博物館及館藏文物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務;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
(七) 指導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組織開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傳播。
(八) 協調和指導文物科技創新工作,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文物信息化、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國文物人才工作。
(九) 指導、管理文物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傳播、展示工作,負責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
(十) 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十一)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協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國家林草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申報;參與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應當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工作方式,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發揮各方優勢,形成工作合力。
國家文物局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最佳化行政程式,規範權力運行。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資產等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參與全國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承擔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督察司。擬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案件查處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館安全防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違法舉報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門協作。組織查處和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督辦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文物古蹟司(世界文化遺產司)。協調、指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和重大項目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辦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承擔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承擔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管理監督的相關工作。
(五)考古司。協調、指導重大考古項目、調查和課題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指導全國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負責協調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承擔古遺址、古墓葬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承擔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六)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審核和鑑定管理工作;指導民間收藏文物的服務和流通工作;協調開展查扣沒收文物的接收工作;承擔可移動文物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七)革命文物司。指導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擬訂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國革命文物資源調查和公布工作;指導革命博物館、紀念館工作;組織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傳播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文物科技創新工作;指導文物科研機構、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文物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擬訂文物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文物相關學科專業人才培養,指導文物行業相關專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九)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還辦公室)。承擔文物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文物領域國際傳播、展示中華文明工作;承辦流失文物調查追索接收和外國非法進境文物的返還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承擔內部巡視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16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領導職數)。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由國家文物局黨組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