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基本準則
審計基本準則是政府審計準則的總綱,由總則、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處理處罰準則和附則組成。基本準則是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必須遵照執行的規範。
總則
總則規定了本準則的目的、依據、政府審計的含義、適用範圍及對審計的基本要求。
一般準則
一般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執業要求。
作業準則
作業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準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
報告準則
報告準則是審計小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
處理處罰準則
處理、處罰準則是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評價,出具意見書,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理、處罰,做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規範。
附則
附則說明了政府審計具體準則制定的依據、本準則的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政府審計具體準則
政府審計具體準則依據基本準則制定的,是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必須遵循的具體規範。我國目前已經發布並實施的政府審計具體準則有:審計方案準則、審計事項測評準則、審計證據準則、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內部控制評價準則、審計抽樣準則、審計報告編制準則、分析性覆核程式準則、審計覆核準則、審計檔案準則、審計處理處罰準則、審計行政複議準則等。
政府審計規範指南
政府審計規範指南是依據政府審計基本準則和政府審計具體準則制定的,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最新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8號修訂政府審計準則的全部內容,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審計準則。同時,規定了對廢止審計準則和規定目錄(詳細見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廢止的審計準則和規定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
2.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
3.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4.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5.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6.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7.審計機關審計覆核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8.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9.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0.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1.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2.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3.審計機關分析性覆核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4.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5.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6.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7.國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試行)(審法發〔1999〕10號)
1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審計署第6號令)
19.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髮〔1996〕331號)
20.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髮〔1996〕332號)
21.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50號)
22.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51號)
23.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審外資發〔1996〕353號)
24.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定(審法發〔1996〕359號)
25.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審管發〔1996〕367號)
26.審計署關於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審發〔1998〕314號)
27.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程式實施細則(審財發〔1999〕32號)
2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辦法(審辦發〔2002〕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