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程》是日本內閣制定、頒布的政令。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共分三部分,正文十四條、附則兩條及附錄份。該政令的基本倫理內容體現在第一條“倫理行為準則”中。主要內容為:職員應當確認自己是全體國民的服務者,而不是部分國民的服務者。不得利用從職務上獲悉的信息為部分國民提供有利的服務,不得對國民予以不適當的不平等對待,而必須公正地履行其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程
- 頒布機構:日本內閣
- 實施時間:2000年4月1日
職員在工作中要公私分明,絕不能利用其職務和地位為自己或自己所屬的組織謀取私利。當職員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許可權時,不得收受該許可權所涉及對象的有可能招致國民的懷疑或不信任的贈與等。當職員履行職責時,應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標,竭盡全力。即使在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職員也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影響公務的信用,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