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仲裁機構是指除中國外其他國家和國際上常設的對外貿易仲裁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外仲裁機構
- 所屬學科:決策科學
國外仲裁機構是指除中國外其他國家和國際上常設的對外貿易仲裁機構。
國外仲裁機構是指除中國外其他國家和國際上常設的對外貿易仲裁機構。分類這些仲裁機構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如英國倫敦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大韓商事仲裁院、日本...
國際仲裁機構是指依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決議設立的,依附於特定國際組織而不隸屬於任何國家的仲裁機構。職能 常設仲裁機構本身並不具體負責處理某一仲裁案件,其主要職能是對提交其仲裁的案件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適用的仲裁規則的實施。儘管各常設仲裁機構的具體職責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1.接受...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不等於外國仲裁裁決》是法律教育網2006年發表的文章。本書結合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與實踐,供相關立法與法務部門在其各自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參考。摘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沒有將“國外仲裁機構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概念作出明確區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作出了一些...
大韓商事仲裁院 成立於1966年3月22日,是韓國唯一的法定常設仲裁機構。該機構受理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大韓商事仲裁院下設2個部門(策劃管理部、仲裁業務部)、2箇中心(綜合爭議解決援助中心、國際仲裁中心)、1個國內分所(釜山分所),3個國外辦事處(美國洛杉磯、...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貿仲委於1956年4月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組織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根據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貿仲委於 1956年4月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組織設立,當時名稱...
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宗旨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國內外商事爭議,並儘可能避免商事爭議,促進國內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職能包括仲裁、調解、提供避免商事爭議的諮詢意見,與國外仲裁機構交流和合作、管理仲裁員、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研究並出版協會的仲裁雜誌、介紹解決商事爭議的經驗。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宗旨是:根據仲裁...
第三章 國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體系研究 第一節 各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特點簡述 第二節 英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三節德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四節 美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五節 日本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六節 國外勞動爭議機構設定對我國調解仲裁機構建設的啟示 第四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制改革的思路和建議 第一節 改革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
是指中國常設的非政府海事仲裁機構。成立於1959年,1998年更改為現名。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定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仲裁有關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相互救助、海上船舶租賃、代理等海上運輸業務、海上環境污染損害等的海事爭議以及其他雙方當事人協定...
國外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中心)的組成人員及負責人按章程產生,全部兼職,無工資報酬,實行資格聘任制。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全員契約聘用制。 (三)仲裁員的聘任 目前的研究尚未發現國外仲裁機構有所謂“駐會仲裁員”和“公職仲裁員”。從我國現有情況來看,“駐會仲裁員”不僅涉及仲裁機構...
仲裁制度是國際通用已久的一套民事糾紛化解機制。國外許多仲裁機構諸如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院以及我國的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在國際上享有很高的信譽。由於仲裁機構不代表國家,不代表政府,只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實於公正,依靠公正的裁決和良好的信譽維持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因而常常成為民商事...
第一節 仲裁的含義及種類 一、仲裁的屬性 二、仲裁的種類 第二節 當今國外仲裁制度的基本特點 一、國外仲裁機構的新特點 二、英國的仲裁立法 三、法國巴黎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四、國際公約 第三節 我國仲裁制度的確立及其特點 一、我國仲裁立法的幾個階段 二、我國仲裁制度的特點 第四節 仲裁機構的發展歷史 ...
深圳仲裁委員會,英文全稱ShenZhen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深仲,英文簡稱SZAC)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組建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於1995年8月在深圳成立。其主要職能是以仲裁方式依法、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華南國際經濟貿易...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大陸劃分國內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標準是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的"國籍",即採用裁決作出地國標準,也就是說,凡國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即為國內仲裁裁決,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即為外國仲裁裁決。台灣地區"仲裁法"在國內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劃分上采混合標準...
第十章 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性質的理論 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類型 第十一章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一節 全球性國際常設仲裁機構 第二節 國家仲裁機構 第三節 中國國際仲裁機構 第十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 第一節 國際商事...
越南在簽署《紐約公約》時作了三項保留,這些保留將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局限於極小的範圍內。這三項保留是:( 1)該公約僅適用於在公約其他成員國內作出的裁決。對於在非公約成員國內作出的裁決,越南在互惠的基礎上適用《紐約公約》以執行該裁決;( 2)越南法院或其他經授權的機構對《紐約公約》的任何解釋必須符合...
《國際商事仲裁現代化研究》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秀文。內容簡介 本專著探討的問題均屬於理論前沿問題,作者通過理論聯繫實際的方法、比較國內外關於國際仲裁立法與實踐的方法、分析國內外典型的和最新的案例的方法,就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現代化問題,包括國際商事仲裁與選擇性爭議解決方法、商事仲裁機構...
上海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依法組建,於1995年9月18日成立。簡介 上海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95年9月18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組建的常設仲裁機構。自成立後,已經裁處了超45,000件案件,涉案爭議金額總計近人民幣2500億元。目前,第七屆上海仲裁委員會是由15名境內外法律、經濟...
第一節 仲裁裁決的效力和《紐約公約》第二節 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第三節 仲裁裁決在國外的執行 第九章 國際商事調解 第一節 商事調解的概念 第二節 商事調解的分類與比較 第三節 商事調解的程式與方式 第四節 商事調解當事人 第五節 ADR在國外的現狀與發展 第十章 國外和境外主要仲裁機構 一、國際商會...
在我國,涉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由人民法院來頒布和實施的,仲裁機構僅負責轉交,而仲裁庭更是與此環節無太大關係。也許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國仲裁界對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非常之少,這種現象不利於我國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此外,國際仲裁領域,保全措施的發布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已經引起了國際間的關注...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同時還對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香港、台灣的執行作了簡單闡述。應當指出,中國的其他仲裁機構作出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申請執行時,《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所介紹的內容也類推適用。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編 國際法基礎的理論闡釋 第一章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再認識—...
第二百六十七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民訴意見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自1956年成立以來,貿仲委共受理了萬餘件中國國內外仲裁案件。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中國國內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和國籍的限制。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貿仲委第一套《仲裁...
第三,任何外國法院的裁判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審查並承認後,才能在我國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申請或者外國法院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我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我國法律,或者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裁定予以承認後,才具有效力,需要執行的,可...
張麗霞律師參與發起創立的全國律師模擬仲裁庭,現已開展100餘期,在全國範圍內培訓仲裁業務5萬餘人次;她還在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山大學等多所國內外知名高校為本科及研究生教授仲裁實務課程,傳播和推廣仲裁知識。自1995年起,擔任國內外十數家仲裁機構(...
但是,我國和其他國家國際貿易仲裁機構的實踐表明,在可能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擾的情況下,當事人寧願遠涉萬里到北京、上海或深圳甚至更遠的國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願意就近解決糾紛。由此可見,只要能保證公正的裁判結果,當事人是不會計較路途遙遠的。更何況一次性地公平解決糾紛給當事人帶來的是時間上的節約和...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定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
在國際仲裁事務方面,康達律師作為國內外客戶的代理人,具有在世界一些著名仲裁機構的仲裁庭工作的豐富經驗。這些仲裁機構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英國、美國及瑞典等國家的仲裁機構。銀行、融資、保險 康達具有為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銀行及融資方面廣泛的法律服務的機會和經驗。如今,康達服務的客戶包括商業銀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