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01月29日發布,自1996年01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1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1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統計指標與統計調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各類單位的經濟類型、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統計調查對象逐年增多並日趨複雜。在統計總體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原有的全面統計調查體系因受到統計範圍不全和統計總體不清等局限,已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統計數據的全面性和準確性。為了如實反映我國各類基本單位的變化情況,全面掌握我國基本單位的行業分布、經濟類型分布、規模結構和地區分布的情況,為國家制訂產業政策、調整生產力布局和規劃城市建設提供依據,並為改革統計調查體系,有效地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打下基礎,國務院決定在1996年進行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這次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其目的主要是查清全國各行業的單位底數,為觀察和分析我國基本單位的地區、行業、經濟類型分布與發展變化情況提供基本的統計信息。
二、普查的對象和內容。普查對象為所有的法人單位及法人單位所附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其中包括各類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團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這些法人所附屬的農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服務業、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產業活動單位。普查內容主要有單位的經濟類型、所屬行業、從業人員、企業規模、營業狀態等各類單位的基本屬性和主要標識。
三、普查的進度安排。普查的標準時點為1996年12月31日。1996年12月以前為普查準備階段,1997年6月以前完成全國基本單位普查資料的審核匯總和數據處理,1997年年底以前建立國家、省、地(市)三級企事業基本單位名錄庫,並對普查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和開發套用。
四、普查的費用。這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五、普查的組織與實施。基本單位普查在我國尚屬首次,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和支持。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統計局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和協調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這次普查。各類單位應嚴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以確保普查的質量。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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