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08月27日發布,自1981年08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8月27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8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禁毒
一九五0年二月二十四日,前政務院發布《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大規模的查禁鴉片煙毒的鬥爭,成效卓著,僅用三年左右時間,舊社會遺留下來的煙毒流害就基本禁絕。但是,近些年來,由於國內外種種原因,在少數邊境地區和一些歷史上煙毒流行的地方,私種罌粟,製造、販賣和吸食鴉片等毒品的情況又不斷發生,特別是從國外走私販運的鴉片大量流入內地,情況日趨嚴重。為了保護人民健康,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四化建設,國務院重申:對於私種罌粟和吸食鴉片的,必須限期剷除和戒絕;對於製造、販賣、偷運鴉片和其他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堅決打擊,依法嚴懲。
一、凡有煙毒流行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後,應當迅速弄清情況,研究對策,採取有力措施,組織公安、海關、民政、衛生、醫藥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抓緊時機,密切配合,切實搞好查禁菸毒工作。同時,要教育民眾自覺遵守國家嚴禁菸毒的政策法令,發動的依靠民眾,同製造、販賣、偷運煙毒和私種罌粟、吸食鴉片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二、堅決打擊製造、販賣、偷運鴉片等毒品的犯罪活動。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製造、販賣和偷運鴉片等毒品案件的偵破工作。邊境地區的公安、海關、邊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偷運鴉片等毒品的查緝工作,發現鴉片等毒品,一律沒收。對製造、販賣和偷運鴉片等毒品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懲,發現開設的地下煙館,必須立即取締。
對於鴉片等毒品的吸食者,應當由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組織強制戒除。
三、除國家指定國營農場按照嚴格計畫種植少量藥用罌粟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準種植罌粟。對私自種植的罌粟,必須立即剷除,就地銷毀,並追繳已經收穫的鴉片和種子。今後發現私種罌粟的應當從嚴懲處。
四、衛生、農業、醫藥、化工等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頌發的關於麻醉藥品管理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藥政管理,嚴禁非法銷售和非法使用麻醉藥品。違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五、各級公安、海關、邊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獲的鴉片等毒品和罌粟種子,沒收後一律上繳省、市、自治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統一上繳國家醫藥管理總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私分或挪用。違者,要從嚴懲處。
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對收繳的鴉片等毒品單獨保管,變價後,上繳中央財政。
以上各項,請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