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01月03日發布,自1996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1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邊境貿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鼓勵我國邊境地區積極發展與我國毗鄰國家間的邊境貿易與經濟合作,國家一年來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扶持、鼓勵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發展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我國邊境地區經濟發展,對增強民族團結,繁榮、穩定邊疆,鞏固和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進一步擴大開放,這些政策措施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作出必要的調整、規範和完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邊境貿易管理形式
根據我國開展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規則,目前(2017年)對我國邊境貿易按以下兩種形式進行管理:
(一)邊民互市貿易,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邊民互市貿易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由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二)邊境小額貿易,系指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邊境地區已開展的除邊民互市貿易以外的其他各類邊境貿易形式,今後均統一納入邊境小額貿易管理,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有關政策。邊境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二、關於邊境貿易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問題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法定稅率照章徵稅。由海關總署據此調整有關監管規定。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口原產於毗鄰國家的商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徵稅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98年),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
除邊境貿易以外,與原蘇聯、東歐國家及其他周邊國家的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的產品,一律按全國統一的進口稅收政策執行。
三、關於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出口管理問題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允許邊境省、自治區各指定1至2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我國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需報經外經貿部核准。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外,可免領配額、許可證,但要接受外經貿部和國家計委的巨觀管理。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出口契約和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檔案驗放。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每年根據上年度邊境小額貿易進口情況和國內市場供求情況,專項給各邊境地區下達一定數額的邊境小額貿易進口配額。在核准的配額內,由外經貿部授權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發放進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進口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憑邊境省、自治區發放的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放行。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實行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進口商品,也要適當簡化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分別商有關部門制定下達。
四、關於與邊境地區毗鄰國家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問題
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地區外經企業),通過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合作進口的商品,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物資可隨項目進境,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勞務合作及工程承包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範圍內,不受出口配額和經營分工的限制,並免領出口許可證。
對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邊境地區毗鄰國家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出口的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驗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下達。
五、關於加強邊境貿易管理問題
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統一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定邊境貿易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本省、自治區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領導與管理,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積極支持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經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制定全國性的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政策及巨觀管理措施。海關在加強服務的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走私活動,保證邊境貿易政策的執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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