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是國務院於1996年09月05日發布,自1996年09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9月05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9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化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在加大各級財政對文化事業投入力度的同時,拓寬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籌資機制和多渠道投入體制。
一、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為引導和調控文化事業的發展,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已開徵的不重複徵收)。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檯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併徵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後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二、鼓勵對文化事業的捐贈
為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文化事業,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三、繼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文化事業的資金投入,繼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一)“九五”期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94〕財稅字第089號)中規定的7類出版物、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中央和省級財政繼續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要繼續在預算中安排部分專項經費,納入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財稅優惠政策如因稅制調整而停止執行,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預算方式相應解決宣傳文化單位由此產生的經費問題。
(二)適當增加“萬裡邊境文化長廊”補助經費。在民族事業費和邊境建設費中安排一定數量扶持邊遠地區、民族地區發展文化事業。有關地方政策也應逐步增加對邊遠地區、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的投入。
四、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制度
為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增強調控能力、保證重點需要、規範資金管理,中央和省級要建立健全有關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財政預算資金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收費等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預算外資金。目前,要重點完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出版發展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是財政資金,要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保證專項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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