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04月04日發布,自1993年04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你省《關於請求將我省自費闢建的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為國家級開發區的請示》(黑政發<1992>4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平房地區,北至瓦盆窯南路、園藝所南端、義發源南路,南至哈飛公司汽車工程廠區,西至哈平公路副線,東至園藝所西側、馬家溝河。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涉外服務部門可利用南崗區現有一點六平方公里的空地。開發區總面積為十平方公里,首期開發二平方公里。
二、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興辦工業和科技開發項目為主,建設項目的起點要高,以促進哈爾濱市工業結構的調整和國營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要大力吸引外資,積極擴大出口,發揮外向型經濟的視窗作用。
三、要加強對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領導,搞好全面規劃,分期組織實施,做到開發一片、建設一片、收效一片,促進開發區各項工作的發展。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