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10〕40號
- 成文日期:2010年11月19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2010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關係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採取措施,發展生產、保障供應、強化監管,保證了市場供應和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7月份以來,受國內外多種因素影響,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價格總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鄉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負擔。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穩定市場價格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綜合施策、重點治理,保障民生、穩定預期”的原則,及時採取有力措施,堅持扶持生產、保障供應與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結合,實施短期應急措施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理順價格關係與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相結合,維護企業正常經營活動與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相結合,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做好價格調控監管工作,穩定市場價格,切實保障民眾基本生活。
檔案全文
一、大力發展農業生產
進一步落實扶持農業生產的各項政策措施,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保持農業穩定發展。切實加強蔬菜種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設,南方省區和有關蔬菜主產區要抓好冬季蔬菜的生產,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擴大速生蔬菜生產規模,增加越冬蔬菜供應。加強冬季糧油生產田間管理。完善糖料收購價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機制,穩定榨糖企業生產。
二、穩定農副產品供應
各地區要保持地方儲備糧油的投放力度,落實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制度。有關部門要繼續把握好中央儲備糧、油、糖投放和輪換的節奏、力度,保障市場供應。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裝成品糧油和越冬蔬菜等農副產品儲備工作,加快蔬菜批發市場、社區菜店和冷鏈物流建設,提前做好糧食、食用油、蔬菜等應急保障預案。鐵路部門要做好新疆棉花調運工作。
三、降低農副產品流通成本
完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費公路對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免收通行費;少量混裝其他農產品以及超載幅度在合理計量誤差範圍內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整車合法裝載車輛執行;將馬鈴薯、甘薯、鮮玉米、鮮花生列入綠色通道品種目錄。各地區要進一步規範和降低集貿市場攤位費和超市進場費。
四、保障化肥生產供應
繼續實行化肥生產用電、用氣和鐵路運輸價格優惠政策,保障化肥企業正常生產用電、用氣供應,不得對化肥企業拉閘限電。控制化肥出口,調整化肥出口關稅政策和淡旺季劃分時段。切實落實化肥淡季儲備政策和計畫安排。
五、做好煤電油氣運協調工作
進一步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加強組織協調,搞好運力銜接,確保冬春季能源供應。煤炭主產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好煤炭生產,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節“兩節”期間的生產,不得干預煤炭外運。煤電雙方要銜接好2011年度電煤供需契約,煤炭行業要加強自律,保持價格穩定。石油企業要採取經濟和技術手段提高生產負荷,增加柴油產量,保障市場需求。各地區要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企業正常生產的電力供應,不得隨意拉閘限電。
六、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對財政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按照隸屬關係,增加對大中專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學生食堂補貼,各大中專院校要保持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基本穩定。切實安排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
各地區要根據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儘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和最低工資標準。
八、繼續落實規範收費的各項規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對各級政府批准的收費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九、積極穩妥推進價格改革
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價格的調整時機、節奏和力度,對已經確定的調價方案,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審慎出台。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十、規範農產品經營和深加工秩序
整頓主要農產品收購秩序,嚴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落實經營者最高庫存量的規定,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監管;取締無證照收購加工棉花的行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玉米深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清理,關停違規建設的玉米深加工企業。
十一、加強農產品期貨和電子交易市場監管
完善農產品期貨市場交易規則,嚴厲打擊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抑制過度投機。研究制定規範農產品電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清理整頓電子交易市場,取締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價格監管法規
儘快出台《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強化成本監管。抓緊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行為納入價格監管範圍,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
十三、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
強化價格監管力量,重點打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變相漲價以及合謀漲價、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惡性炒作事件,維護市場和價格秩序。
十四、完善價格信息發布制度
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建立健全價格新聞披露機制,及時公布市場價格情況,客觀分析價格變動趨勢,準確闡釋價格政策,澄清不實報導,穩定社會預期。
十五、切實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
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場價格調控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國務院確定的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告國務院。國務院將組織督察組赴各地調查了解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和市場物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