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我國科技隊伍的分布和結構不合理的現象。為了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完成,振興經濟,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對現有科技人員作適當調整,改善對科技人員的管理和使用。要有計畫、有步驟地促進科技人員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動。要打破部門、地區界限,合理調配和使用全國科技力量,有計畫地從一些重工業和國防工業部門中抽調一部分科技人員,加強能源、交通、輕工、農業等科技力量薄弱的部門;從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門中抽調一部分富餘的科技人員,充實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師資,支援新建院校和生產建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
- 類別 :法律法規
檔案內容,法規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檔案內容
當前,我國科技隊伍的分布和結構很不合理,一些部門和單位科技人員嚴重不足,而另一些部門和單位卻存在科技人員積壓或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現象。為了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完成,振興經濟,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對現有科技人員作適當調整,改善對科技人員的管理和使用。要有計畫、有步驟地促進科技人員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動,即從城市到農村;從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從內地到邊遠地區;從科技人員富餘的部門和單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強的部門和單位。要打破部門、地區界限,合理調配和使用全國科技力量,有計畫地從一些重工業和國防工業部門中抽調一部分科技人員,加強能源、交通、輕工、農業等科技力量薄弱的部門;從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門中抽調一部分富餘的科技人員,充實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師資,支援新建院校和生產建設單位。
法規條款
第一條
為了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應統一籌劃,精心選好各個重點項目的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科技骨幹班子的人選,可由技術負責人提名,經上級審查確定。所需要的科技人員,首先應從本部門、本系統中解決。某些科技骨幹在本部門、本系統解決不了,需要跨部門、跨系統調配的,可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安排,負責分配大學、大專畢業生的主管部門,應在計畫安排上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需要。有抽調科技人員任務的單位必須顧全大局,支持被抽調的科技人員按期到達工作崗位。各級組織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科技人員服從組織調動,艱苦創業,為四化建設多作貢獻。為了鼓勵科技人員到艱苦地區積極承擔國家重點建設任務,由勞動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應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加強企業技術改造、科技攻關和充實薄弱環節的科技力量,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科技隊伍的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科技骨幹過於集中的單位,可以有計畫地調進一批大學、中專畢業後參加工作不久的科技人員,同時調出一部分科技骨幹,逐步改善科技隊伍的分布和結構不合理的狀況。
國務院各部門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應積極組織科技力量支援地方建設。各省市、自治區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企、事業單位中,抽調部分相對富餘的科技人員參加地方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予支持。
第三條
中小城市和科技力量薄弱的單位或地區補充科技人員,除由上級有關部門按計畫調配外,還可以通過組織到大城市和科技人員相對富餘的部門和地區招聘。應聘人員的待遇,屬地方財政開支的部分,由省自治區自行規定。
第四條
從城市到農村、從內地到邊遠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可保留本人及其家屬原在城鎮的戶口。由國家統一分配到農村工作的大專畢業生,其本人戶口可落在管理其工作單位戶籍的城鎮。對於在農村生產第一線(指縣以下農村,不含縣)工作的科技人員,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措施,逐步改善他們的福利待遇。為了鼓勵科技人員長期堅持在農村生產第一線工作,可以按照工作年限,實行津貼或補助。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對支援農村和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可以定期輪換,編制可保留在原單位,其在農村和邊遠地區的工作期限、條件和待遇,由支援單位和受援單位共同商定。
第六條
邊遠省自治區對去那裡工作的科技人員應規定適當的優惠待遇,鼓勵他們長期留下為建設邊疆多作貢獻。對已經由內地去邊遠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到一定年限或到一定年齡,可以調回內地工作或回內地落戶。對今後從內地到邊遠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家庭在內地分配到邊遠地區工作的大學、中專畢業生,可分別規定一定的工作年限,到期可以調回內地工作。
第七條
集體所有制的單位從有關部門和地區招聘科技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和地區主管部門批准。經組織批准從全民所有制單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科技人員,仍屬國家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
對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在本單位不能發揮作用的科技人員,應按照合理的流向,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整;允許本人按有關規定應聘,到可以發揮他們專長的單位去工作,所在單位應予支持。
第九條
科研、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應按照人員結構合理的原則,實行定編、定員,逐步確定各類人員限額和職稱的比例。對超過限額和比例的,要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專長向外輸送,或組織他們從事其他工作。
第十條
實行科技人員的退(離)休制度。科技人員退(離)休後,仍應注意發揮他們的專長;在工作需要和身體許可的條件下,可以應聘從事科研、教學、技術和諮詢服務等工作;有影響的著名科學家和技術專家,經過一定機關的批准,可以擔任名譽職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所屬的科研、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經上級批准,對科技人員及其他職工可進行聘用制試點。試點單位按照合理流向有招聘和解聘權力,科技人員及其他職工有應聘和辭職的權利。對於原先是國家工作人員被解聘而一時沒有工作的,要幫助他們調往其他單位工作,或組織他們從事各種服務工作和進修學習。對經過一定期限仍未被其他單位聘用,或本人不服從組織調配者,應按一定比例減發其工資,並加強教育。
第十二條
對大學、中專畢業生原則上應首先分配到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並實行見習試用期制度。他們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除根據工作需要或用非所學應及時調整外,在國家分配的崗位試用合格後,工作滿三年方可允許合理流動。
第十三條
本規定在試行中應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各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法。對在三線工作的科技人員的合理流動問題,另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