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5年12月11日發布,自1995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5年12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5年12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在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維護礦業秩序等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無證擅自開採、濫采亂挖礦產資源,出賣礦產資源或者採礦權,非法經營甚至盜竊搶奪、走私販私礦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相當嚴重,破壞了礦產資源,嚴重影響了國有礦山企業生產,侵害了國家權益,擾亂了礦業秩序,危害了社會安定。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法制觀念淡薄,管理不力,只顧追求局部、眼前的經濟利益所致。
礦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礦產資源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為切實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權益,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依法進行,現通知如下:
一、認真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觀念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學習、宣傳《礦產資源法》和《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執法的自覺性,嚴格依法行政;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門所有,更不屬小團體所有,教育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牢固樹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觀念;要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權益,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係,切實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堅持依法管礦、辦礦。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任何形式買賣或者變相買賣礦產資源或者採礦權。
二、依法檢查整頓礦業秩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秩序認真進行檢查整頓。
礦業秩序檢查整頓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到1996年6月底結束,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所有礦山企業、個體採礦者、礦產品經營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都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在普遍自查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少於30%。
檢查整頓的主要內容是:(一)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擅自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二)越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採礦;(三)非法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四)擅自從事礦產品經營活動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購或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五)盜竊、搶奪礦山企業的礦產品及其他資產,破壞礦山生產設施,擾亂礦區生產、工作秩序;(六)違反環境保護、礦山安全等法律、法規進行採礦或者開辦選冶廠,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重大人員傷亡事故;(七)拒不繳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八)不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辦礦條件和審批發證程式而辦理審批、發證;(九)黨政機關或黨政機關幹部違反規定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採礦、經營礦產品或者庇護違法開採、經營等行為。
重點檢查的對象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比較嚴重、礦業秩序嚴重混亂的地區、礦區,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地區或單位。
三、認真糾正存在問題,堅決查處大案要案
對檢查中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要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認真糾正和處理。處理時要貫徹“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凡未依法取得勘查、採礦許可證,且不具備條件的,一律取締。對越界勘查、開採的,要限期退至批准的範圍。堅決取締礦產品非法收購點。違反規定下放的審批許可權一律收回。對於重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特別是明知故犯、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處理,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要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盜竊、搶奪礦產品及資材,破壞生產設施和生產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懲處。各地要對違法違紀大案要案公開曝光,以推動礦業秩序檢查整頓工作不斷深入。
在檢查整頓的同時,要繼續做好礦業管理方面的各項工作。要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抓緊核定或劃定礦區範圍,在1996年年底前完成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的採礦補登記工作,依法維護國有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加強礦業管理
通過對礦業秩序的整頓,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規劃、審批、生產經營秩序等的管理工作做出具體安排,並著力抓好檢查落實,切實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權益,確保礦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整頓礦業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權益,是保障我國礦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組織地質礦產、工商行政管理、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力協作,共同抓好落實。各級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集中必要力量,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重點抓好這項工作。國務院將責成地質礦產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到一些地區進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檢查整頓情況,於1996年7月底前報國務院。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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