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發放獎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發放獎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4年04月16日發布,自1984年04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04月16日
  • 實施日期:1984年04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隨著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的實施,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和企業對國家的經濟責任將更加明確。這就為企業內部推行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把職工的物質利益同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結合起來,打破發放獎金中的平均主義和取消獎金“封頂”的作法創造了條件。為了搞活經濟,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廣大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現對發放獎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獎金要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企業在全面完成國家計畫、稅利增加的前提下,發放獎金可以不“封頂”。完成國家計畫,稅利比上年增長的,獎金可以適當增加;未完成國家計畫,稅利比上年減少的,獎金要適當減發或停發。
二、為了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在取消獎金“封頂”後,實行獎金徵稅辦法。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除了發明獎、原材料節約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獎、外輪速遣獎以外,其它各種獎金都要計算在獎金總額之內,按超額累進的辦法徵收獎金稅。企業全年發放獎金在兩個半月標準工資以內的(月平均標準工資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計算),免徵獎金稅。兩個半月以上、四個月以內的,這部分獎金按30%徵稅;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這部分獎金按100%徵稅;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300%徵稅。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的獎金,免徵獎金稅。
上述獎金稅由企業單位交納,不由職工個人交納,應交納的獎金稅,從企業的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具體徵稅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三、在獎金的使用上企業有自主權。國家對企業,今後主要是控制工資總額(包括獎金)。企業內部使用獎金的形式,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可以採取記分發獎、浮動工資、計件超額工資等形式;也可以少發獎金,而用少發的獎金給一部分職工浮動升級,或搞自費工資改革。改為工資發放的這筆錢,今後仍由企業負擔,不能計入成本或費用中。不論採取哪種形式,一定要把獎金同落實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堅決打破發放獎金中的平均主義,要體現出鼓勵先進、獎勤罰懶、多勞多得、獎勵超額勞動的精神。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發放獎金後有結餘的,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繼續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抽調。
四、加強對發放獎金的管理。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所屬企業稅後留用的利潤,根據大部分用於生產、小部分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金的原則,核定企業留利中各項基金的使用比例。企業應按上級核定的比例,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企業發放獎金應從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並堅持先提後用原則。不準挪用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後備基金髮放獎金。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財政稅務、審計、銀行等部門,要對企業發放獎金的資金來源是否正當進行管理和監督。對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獎金,要給予支持。對應當徵稅的獎金(包括發的實物),要依法徵稅。
企業發放獎金取消“封頂”,是一項重大的改革措施,必須認真搞好。本通知下達後,可以先在礦山、搬運、建築行業實行;其他行業可選擇一部分領導班子強、生產正常、內部經濟責任制比較健全的企業進行試點,待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時,再逐步展開。商業企業同消費者的關係極為密切,與其他行業不同,可先選擇少數企業進行試點,並嚴格規定不準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考核條件,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行。
本通知適用所有國營企業,其中包括經國家批准試行利潤遞增包乾的大中型企業和實行其他各種盈虧責任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放獎金暫按現行辦法執行,以後如何改革,待調查研究後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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