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10月18日發布,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管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廣州南沙保稅港區,規劃控制面積7.06平方公里。包括三個地塊(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地塊一包含廣州港南沙港區一期、南沙港區二期和公共查驗區,面積4.26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珠江口水道,西至規劃路,南至珠江口水道,北至孖沙三涌。
地塊二包含物流園區一期、江海聯運碼頭一期,面積1.44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規劃路,西至蕉門水道,南至珠江口水道,北至孖沙三涌。
地塊三是廣東南沙出口加工區,包含兩個區塊,面積1.36平方公里。四至範圍:區塊一東至蕉門水道,西至萬新大道,南至萬頃沙鎮十一涌,北至萬頃沙鎮十涌;區塊二東至萬新大道,西至鳳凰大道,南至萬頃沙鎮十一涌,北至萬頃沙鎮十涌。
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廣東南沙出口加工區。
二、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擬定保稅港區的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並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界址點坐標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你們關於設立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廣州南沙保稅港區,規劃控制面積7.06平方公里。包括三個地塊(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地塊一包含廣州港南沙港區一期、南沙港區二期和公共查驗區,面積4.26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珠江口水道,西至規劃路,南至珠江口水道,北至孖沙三涌。
地塊二包含物流園區一期、江海聯運碼頭一期,面積1.44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規劃路,西至蕉門水道,南至珠江口水道,北至孖沙三涌。
地塊三是廣東南沙出口加工區,包含兩個區塊,面積1.36平方公里。四至範圍:區塊一東至蕉門水道,西至萬新大道,南至萬頃沙鎮十一涌,北至萬頃沙鎮十涌;區塊二東至萬新大道,西至鳳凰大道,南至萬頃沙鎮十一涌,北至萬頃沙鎮十涌。
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廣東南沙出口加工區。
二、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擬定保稅港區的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並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界址點坐標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