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12月03日發布,自1993年12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水土保持
  國家計委、水利部:
國務院原則同意你們組織編制的《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意義重大。我國水土流失面廣量大,危害嚴重。搞好水土保持不僅關係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人民脫貧致富和生態環境的改善,而且也關係到江河湖泊的開發治理和國家能源、鐵路、交通、工礦等方面的建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是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按照《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的要求,加強領導,堅持不懈地組織實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切實抓好預防保護和監督執法工作。要貫徹落實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以調動民眾的積極性。水土保持要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在全國以黃河、長江為治理重點,同時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級重點防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三、原則同意按《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提出的第二方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這個方案制定和修訂本地區的規劃、計畫,在預防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鞏固現有治理成果的基礎上,加快治理速度,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四、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要十分重視水土保持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資金的籌集,要本著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民眾投勞為主,國家適當扶持。實施規劃綱要的經費,需中央投資部分,由有關部門統籌安排;需地方匹配的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安排。中央和地方要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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