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違反規定購買進口小轎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違反規定購買進口小轎車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12月22日發布,自1986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違反規定購買進口小轎車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12月22日
  • 實施日期:1986年12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紀檢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當前機關作風中幾個嚴重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85]57號)下達後,各部門對一九八四年以來購車(包括接受饋贈的)、換車和配車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基本結束。對於違反規定購買的和超編應收回的小轎車,有的部門已作了處理,有的暫時封存停駛,尚未處理。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經商得中共中央辦公廳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包括下屬在京企、事業單位)一九八四年以來違反規定購買和接受饋贈的發動機排量在二點五升以上的聯邦德國“賓士”和美國“卡迪拉克”、“林肯”、“別克”等豪華型或超豪華型小轎車,一律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處理。
二、違反規定購買和接受饋贈的不屬於上述型號的其他高級小轎車,可按機關車輛配備編制的有關規定留用,超編的車輛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三、各部門以各種各義長期借用或調換下屬單位的小轎車,必須立即清理退還。
四、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機關配車和領導幹部用車的有關規定,今後凡發生違反規定購買進口小轎車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對各地和軍隊發生違反規定購買的進口小轎車,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以上規定製定辦法,自行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198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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