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03月11日發布,自1999年03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9年03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3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國家計委、水利部、環保總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環保總局、國家計委、水利部《關於申請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請示》(環發[1999]18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到2000年,全流域工業企業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城鎮集中飲用水源水質達到Ⅱ類標準,農村淺層地下水水質達到飲用標準,北京、天津、石家莊、秦皇島四城市地面水水質達到5種類型功能要求;到2010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質達到5種類型功能要求,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是工業廢水和城鎮生活污水。到2000年,全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119.6萬噸/年,入河量控制在88.4萬噸/年;到2010年,排放總量控制在64.9萬噸/年,入河量控制在36.6萬噸/年。
原則同意《規劃》中提出的解決好漳衛南運河跨界污染糾紛問題的處理意見,由環保總局、國家計委、水利部負責商山東省、河北省人民政府組織落實。
二、《規劃》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海河流域內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六省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的要求,儘快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規劃,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三、為實現《規劃》目標,要抓緊進行有關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多渠道、多方面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對於《規劃》確定的項目,要突出重點,搞好論證,按照項目審批程式,分期分批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和長期規劃。要確保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資金按期到位。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六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本地區海河流域主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的分階段工作計畫。為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的正常運行機制,對海河流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可適當收費,收取的費用要專項用於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六省市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和原國家環保局《關於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7]111號)和有關規定分別提出,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一隻總局批准後實施。
五、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海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護林工程等建設,確保這一地區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六、國務院責成六省市人民政府分別對本地區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六省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監督管理機構,下大力氣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國家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給予大力支持。環保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可建立環保總局牽頭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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