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減免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減免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2月21日發布,自1994年02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減免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2月21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2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優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巨觀調控的意見要求,稅務部門要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堵塞減免稅漏洞,加強和完善巨觀調控,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據此,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也已停止審批臨時性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環節稅)、並對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政策規定進行了清理。但是,今年(1994年)以來,仍有不少地方和單位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出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要求。為了進一步嚴格控制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加強稅收征管,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保證財稅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是中央稅,是調節巨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任何部門、地方、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決定減免。
二、各地區、各部門不要再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申請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各地區,各部門申請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請示、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和審批。各地區、各部門有困難主要應依靠本地區、本部門的力量克服。對貧困地區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的特殊困難,原則上應採用自救和各級財政補貼的辦法解決。
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和財政部、稅務總局要繼續對現行的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逐項列出具體清單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對符合國際慣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減免稅政策規定,經修訂、調整,予以保留並對外公布;對少數因產業政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目前保留的減免稅政策,按執行期限或使用額度,到期或額度用完,即予廢止,一律不再延長時間或增加額度;除上述以外的所有減免稅政策規定,要在1995年底以前分批予以清理廢止。
四、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是調節巨觀經濟的重要經濟手段,必須實行統一、規範、公平、公開的政策。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巨觀經濟調控、擴大對外經濟交往的需要,國家將適時調整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稅率。各地區、各部門對稅率結構和稅率水平有調整建議,可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提出,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統一研究,上報國務院決定。
五、海關和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政策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稅法的嚴肅性,支持稅收工作。對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政策性減免稅範圍的,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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