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02月13日發布,自2006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復函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國辦函〔2006〕1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請示》(粵府〔2005〕10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埠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平海關,其隸屬關係、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制不變。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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