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特區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5月16日發布,自1994年05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特區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5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5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構編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特區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5月16日國辦發<1994>63號)
《國務院特區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特區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3>25號)的規定,保留國務院特區辦公室。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是國務院負責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開放地區(以下簡稱開放地區)對外開放有關經濟事務的辦事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負責協調對外開放有關經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開放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及由沿海向內地擴大開放的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開放地區需要由國家解決的重要政策問題並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二)調查研究廣東、福建兩省經濟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以及改革開放,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綜合試驗的情況,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關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及時總結經驗。
(三)調查研究經濟特區的有關方針、政策及其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經濟特區的發展方針、政策、措施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調查研究開放地區的有關政策及其貫徹實施情況,協調對外開放方面的有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及時總結經驗。
(五)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利用外國投資工作的情況及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的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向國務院提出建議。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利用外國投資全國性政策、法規的協調工作。
(六)組織和參加對外開放有關工作的政策、法規擬定工作。
(七)調查研究國外辦經濟性特區、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情況、經驗和發展動向。
(八)組織開放地區幹部培訓有關工作和與國外合作培養人才有關項目的實施,承辦有關的涉外事宜。
(九)組織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關於經濟特區、對外開放的理論研究和對外宣傳工作,為國內外人士提供有關政策和投資環境的諮詢服務。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特區辦公室設6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秘書局(辦理涉外事務用外事司名義和印章)
負責機關秘書、人事、檔案、保密、保衛、財務等行政工作,辦理涉外事務、國際經濟技術人才培訓合作項目和幹部培訓的有關事宜,負責離退休人員、直屬事業單位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經濟特區司
負責聯繫經國家批准的經濟特區,調查研究和協調經濟特區實施的有關政策問題,協助經濟特區制定中長期發展方針,負責協調、解決經濟特區開發建設、改革開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
(三)沿海和沿江開放地區司
負責聯繫和協調廣東、福建兩省經濟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等方面的工作,及時了解情況和總結經驗;負責聯繫、協調沿海、沿長江開放地區及其所屬經濟技術開發區對外開放有關工作和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四)沿邊和內陸開放地區司(外國投資工作司)
負責聯繫和協調東北、西北、西南沿內陸邊境開放地區、內陸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其所屬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對外開放有關工作和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調查研究經濟特區、開放地區利用外國投資的方針、政策及其貫徹實施情況,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利用外國投資的全國性政策、法規和改善投資環境等問題的協調工作。
(五)綜合司
參與研究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對外開放、利用外國投資、對外貿易以及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宣傳報導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諮詢工作。
(六)研究室
負責組織研究國內外對外開放方面的有關情況和經濟信息,參與我國對外開放理論的探索與研究並及時提出建議。
(七)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級領導職數12名。
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