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08月30日發布,自1992年08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年08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8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建國以來,我國對罰沒物品和追回贓物的處理,一直沿用國營商業部門作價收購的方式。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近幾年,一些省市對處理的公物實行公開拍賣,作了大膽嘗試,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具體問題,主要是:原有的罰沒物品和公物處理規定沒有相應修改,一些部門仍通過各自的渠道處理;公物和罰沒物品拍賣的數量和範圍較小,不能充分發揮拍賣制度應有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管好國家財產,減少財政流失,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的公物處理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處理的公開拍賣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處理的公開拍賣制度。處理的公物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流通的商品,具體是指執法機關罰沒物品、依法不返還回贓物,郵政、運輸等部門獲得的無主貨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營企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需要處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變賣的公物。公開拍賣首先要從罰沒物品做起,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物品,經法律判決裁定生效後可進行拍賣的,必須委託當地政府指定的拍賣行通過公開拍賣,不得交由其他商業渠道作價收購,更不允許執法機關在本系統內部作價處理。其中,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以及專營、專賣商品,可採取招標或定向拍賣方式,首先拍賣給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企業;糧、油和鮮活商品,應委託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就地拍賣。罰沒物品中的違禁品和假冒商品,仍按國家現行規定交由專管部門處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場。文物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拍賣辦法,另行規定。
機場、碼頭、車站、郵政等單位的無主貨物,行政事業單位需要處理的物品,原則上也要按上述規定實行公開拍賣。
二、健全財務上繳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罰沒物品拍賣後所得收入,由委託拍賣的執法機關及時、足額上繳財政,不得挪用或截留。罰沒收入上繳財政和執法機關辦案費用問題,按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計畫地建立拍賣行。各地政府要根據需要和可能,在一些公物處理量較大的城市建立規模適當、人員精幹的拍賣行,承辦公物處理的拍賣業務;在已建立拍賣行的城市,當地政府應指定一家國營拍賣行承辦公物處理的拍賣業務。拍賣行是服務性的法人企業,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按特種行業進行管理。拍賣行是委託方和購買方的中介人,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按成交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手續費標準由地方政府核定)。拍賣行的收入來源只限於拍賣手續費和與拍賣直接有關的其他合法收入,拍賣行實行自負盈虧,國家不予補貼。為使拍賣行能夠做到收支平衡,各城市的拍賣行除承辦公物處理拍賣外,可以地方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其它拍賣業務,充分發揮公開拍賣制度在發展商品經濟中的作用。凡通過拍賣行拍賣的企業國有固定資產,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拍賣底價。
公物處理量較少的城市或地區,可不專設拍賣行,由當地政策指定單位,在有關方面的監督下,按拍賣程式承辦公物處理的公開拍賣業務。
四、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制度是我國公物處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這項改革。各有關部門要抓緊修改現行公物處理規定,制定有關拍賣法規,互相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把這件事情辦好。為了保證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在國家發布有關拍賣法規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先行制定地方性規章,規範拍賣行為和拍賣程式,切實管好拍賣行和公物拍賣業務,防止營私舞弊。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家體改委要重點抓好幾個點,總結經驗,搞好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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