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5年12月10日發布,自1985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5年12月10日
- 實施日期:1985年12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基層法律事務
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請示》,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請示
為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我國恢復了律師制度,積極發展律師隊伍,增設律師工作機構。這些機構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過去對成立法律服務機構的條件、審批程式及其業務範圍的限定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等,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目前這些法律服務機構程度不同地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有的缺乏符合條件的法律專業人員,不能為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有的沒有固定的工作人員,不能保證法律服務工作正常進行;有的打出"公司"的牌號進行活動;有的名義上搞單項法律服務,實際上搞多項以至全部律師業務;還有的未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自行成立"律師事務所",擅自從事律師工作。這些做法是違背現行法律的,必須迅速改變。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成立法律服務機構,必須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法務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批准。
(二)對已經成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批准機關要認真進行複查。符合條件的,可以允許其開展工作;不符合條件的,要切實加以整頓,或予以撤銷。
關於統一管理法律服務機構的具體辦法,我們將根據現行法律另行規定。
以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請示
為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我國恢復了律師制度,積極發展律師隊伍,增設律師工作機構。這些機構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過去對成立法律服務機構的條件、審批程式及其業務範圍的限定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等,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目前這些法律服務機構程度不同地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有的缺乏符合條件的法律專業人員,不能為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有的沒有固定的工作人員,不能保證法律服務工作正常進行;有的打出"公司"的牌號進行活動;有的名義上搞單項法律服務,實際上搞多項以至全部律師業務;還有的未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自行成立"律師事務所",擅自從事律師工作。這些做法是違背現行法律的,必須迅速改變。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成立法律服務機構,必須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法務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批准。
(二)對已經成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批准機關要認真進行複查。符合條件的,可以允許其開展工作;不符合條件的,要切實加以整頓,或予以撤銷。
關於統一管理法律服務機構的具體辦法,我們將根據現行法律另行規定。
以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