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局成立後工作部署和加強法制工作的報告,已經一月十三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總理並作如下指示:
一、對原政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發布的各項法規,及時進行一次整理是-項重要的工作。原政務院發布和批准的各項法規,由國務院法制局有重點地進行整理,各有關部門應酌派適當幹部協助。各部門過去發布的各項法規,亦應於今年(1955年)內儘可能各自進行一次整理。
二、各部門今年(1955年)需要起草和修改的法規,應迅速將初步計畫報送國務院(可經送國務院法制局),由局秘書長召集會議統一安排。
三、為了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各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著手建立法律室,或先配備一,二專人負責,並在整理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建立經常的法規編纂工作。
國務院法制局關於工作部署和加強法制下作的報告
一、法制局已成立了一個多月。在成立時,我們根據總理指示的法制局主管審查、草擬法規草案和整理現行法規的三項任務,在幹部間作了思想動員;在組織上按分工研究、集體審議的原則,除設辦公室外,暫設行政、工業勞動、財政貿易、交通農業等四個法規組和一個法制史研究室,並組織法規審議委員會以便集思廣益進行審議工作。由於法制局是在原法制委員會的基礎上成立的,大家了解到法制工作為國家建設服務的重要:但因過去主要審擬一些政法工作方面的法規,對各項專門業務法規摸得很少,特別對財政、經濟、交通和勞動等法規,都很生疏,今後這方面審擬工作涉及面很廣,而我們機構又很不健全,所以從何人手,成為我們當前的主要問題。為了從思想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會發動全體幹部對此問題進行討論,肯定了法制工作必須深入實際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經驗,批判了少數幹部那種僅讀過幾本民、刑法概論一類的教科書,即自以為是“專家”,而不屈於鑽研專門業務法規的錯誤思想。又經過了這一個多月來的摸索,大家動手占有資料,並走出門去同業務部門接觸,初步了解了一些情況,更體會到只要深入下去,就有辦法。因此在做法上擬先抓緊整理現行法規一環。這樣做,就可以讓我們迅速地初步熟習各項業務法規,從而打下今後審擬工作的基礎。
二、關於現行法規的整理問題。根據不完全統計,五年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各委、部和各大行政區所發篩的法規約有三千五百餘件。西北大行政區撤銷時,對自己幾年來所發布的法規和指示,曾作了一次全面的審查和整理,即發現其中有大部分因客觀情況變化,應當修改或者廢止。原政務院發布和批准的條例、通則、辦法等法規共約二百三十件,其中有些因國家建設不斷發展,情況變化,同憲法已相牴觸。如有些法規中關於對資本家利用、限制和改造的規定,需要依據憲法原則加以修改。還有些法規在個別內容上相互矛盾,如一九五-一年四月政務院發布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規定,以反革命為目的,散布流言或用其它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處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這同一九五一年二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中同類罪行的處三年以上徒刑的規定不同。此外,如一九五二年七月政務院批准的「電氣事業處理竊電暫行條例」,其中規定竊電人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可以提出「訴願」。這雖是用語問題,但因國民黨有「訴願法」,而我們並無訴願制度。累似這類的用語問題,亦勢須修改。因此,為了進一步健全革命法制,對過去發布的各項法規及時進行一次整理工作,是有必要的。關於整理的辦法,我們擬議:
(一)於今年(1955年)上半年,對原政務院發布和批准的法規,有重點地將共中帶有全面性和基本性的進行一次整理,從出那些廣告廢止。那些擬作修改,那些可以合併以反那些需要電新起草的意見,而後再作進一步的工作計畫。至於過去各部門發布的法規,建議由各部門儘可能於今年(1955年)內亦進行一次整理。
(二)整理工作,需廣泛占有必要的資料,並擬採取工作與學習相結合的方針,分組進行審查整理。審查重點,主要在於法規的內容同憲法原則有無牴觸。
(三)法規整理需要有專門業務知識,我們力量很弱,須請各有關部門派適當幹部協助,其中某些法規還須請各有關部門負責整理。
三、關於法規起草和審查工作問題。經我們初步了解,各部門準備於今年(1955年)上半年起草和大修改的法規,僅根據中央十五個部門的不完全統計,即有違警罰法,戶口法,人民警察組織條例、革命軍人優撫條例、工廠安全衛生條例、基本建設安全衛生條例,預決算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海關法、私營企業條例、加工訂貨通則,鐵路運輸條例,海商法、內河航運法。郵電法、保護森林條例等六十多個。各部門準備起草和修改這許多法規,在名稱上、內容上,起草方法和審查程式上,似需作大體上的統一安排。為此建議:各部門將今年(1955年)起草和修改法規的計畫報送國務院,由國務院審查,分別輕重緩急,統一安排。其中性質、內容相近可以合併起草的或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都可以由有關部門聯合起草和審查。這樣對於我們的審查工作和有需配合的起草工作,在組織力量和資料研究上也就可以較有計畫地進行準備,
四、關於今後法規編纂和建立法律室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今後國務院和各部門在今年(1955年)整理現行法規的工作基礎上,有必要分別建立法規編纂工作。法規編纂工作實際上也就是經常的法規整理工作。根據蘇聯的經驗,這項工作如能建立起來,將會減少法制工作中的混亂現象,關於法律室的組織,根據蘇聯經驗和我國某些機關,企業已有的經驗,對於協助領導,審查各業務單位起草的法規和命令草案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相互之間有無矛盾,進行一些必要的法律行為,以及編纂各該部門發布的法規和命令等,都起相當作用,因此建議有步驟地有重點地在中央各部門中建立法律室,汲取得更多經驗後再行推廣。
以上報告,請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