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5〕133號國務院發《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的通知》於2013年08月23日發布、1985年11月25日成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3年08月23日
- 成文日期:1985年11月25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5〕133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第〔1985〕133號國務院發《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的通知》2013年08月23日發布。
檔案全文
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五·五”劫機事件後,國務院總理髮布的《關於加強防止劫機的安全保衛工作的命令》中規定,國內旅客購買飛機票“一律憑縣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證明信和身份證件……並必須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名或蓋章。”這一規定在當時情況下是非常必要的,對防止劫機事件的再次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鑒於1985年大多數機場已經建立了安全檢查機構,配備了安全檢查儀器,設定了隔離區,機場保衛工作有所加強,為使民航客運更好地為經濟體制改革和四化建設服務,方便旅客,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建議對現行的購買國內飛機票的手續作如下簡化:
一、國內旅客購買飛機票,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接待單位的購票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件(即:有姓名、本人照片、現工作單位、並在照片上加蓋單位鋼印或公章的各種證件)。無身份證件者,可按上述要求,由所在單位或接待單位出具臨時身份證明,在有效期內多次使用。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可持用《軍人通行證》和《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
二、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外籍華人、出國人員和赴港澳人員在國內購買飛機票,必須憑有效護照、回鄉證、台灣同胞證明書或按規定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旅行證件。
三、各地黨政軍領導機關和主要的外事、旅遊單位,可與民航售票部門簽訂購票協定,代為本單位及其所接待的人員購買飛機票。民航售票部門憑《購票專用證》、蓋有協定單位公章的旅客購票單和購票人身份證售票。
四、旅客辦理登機手續時,憑機票發給登機牌。在通過安全檢查時,要查驗旅客的機票和身份證件(包括各種臨時身份證件)。登機時,憑登機牌登機。
五、旅客因特殊情況(如國家機關幹部因公外出執行緊急任務,搶救傷員、危重病人等)未帶身份證件或者無購票介紹信而又急需乘機的,經當地民航機場最高值班領導核實,出具證明準予購買飛機票。安全檢查站憑機票和當地民航機場出具的證明準予安全檢查和登機。
購買飛機票的手續簡化後,出具購票介紹信和臨時身份證明以及與民航售票部門有購票協定的單位領導和保衛部門要加強管理嚴格把關,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如乘機人進行劫機、炸機等破壞活動,要追查經辦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機場安全檢查、警衛、民航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檢查和對飛機的監護、警衛工作。要採取措施,使隔離區做到絕對隔離,並改善機場的管理和安全設施,進一步加強預防劫機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本報告擬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