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編者註:本規定已被1987年1月3日發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0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0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國家人事局、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務院財貿小組制訂的《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經濟專業幹部,做好考核和晉升工作,充分發揮經濟專業幹部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提高經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加速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高級經濟師、經濟師、助理經濟師、經濟員。
第二條 確定或晉升業務職稱的經濟專業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鑽研經濟理論和業務,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三條 確定或晉升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以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擔任經濟專業幹部,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經濟員:
(一)具有本專業一般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規章制度,並能按照執行;
(三)能夠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初步分析和整理,完成本職工作。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經濟員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經濟師;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能貫徹執行;
(三)熟悉本職業務,能夠處理本職範圍內的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四)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助理經濟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經濟師: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夠正確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熟練掌握本職業務,能夠獨立工作,正確處理業務中較為複雜的問題,經濟效果良好;
(四)掌握一門外語。
第七條 經濟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高級經濟師:
(一)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對某個經濟專業或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造詣,並取得較大成果,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著或工作報告;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有關經濟方面的有價值的政策性意見;
(三)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具有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大型企業某一方面經濟工作的能力,能夠解決有關經濟業務中的重大問題,在改善經營管理和培養經濟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 確定或晉升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以及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九條 經濟專業幹部確定或晉升業務職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 確定或晉升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高級經濟師,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經濟師,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經濟師、經濟員,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經濟師以上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確定或晉升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經濟專業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業務職稱的,應當撤銷其騙取的業務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門和其他部門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幹部。
第十三條 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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