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對《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方案》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2月07日發布,自1992年1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對《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方案》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洋資源
  國務院批覆通知
國家海洋局:
你局《關於呈批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方案的請示》(國海管字〔1991〕617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局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報來修改後的《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方案》。
二、請你局將上述“方案”轉發給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與他們協商落實這項工作。
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方案
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內涵
海洋特別保護區是指根據區域的地理條件、生態環境、生物與非生物資源的特殊性,以及海洋開發利用對區域的特殊需要,而劃出的海洋區域;進而根據該區域的特殊性,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和特殊的開發方式,以保證科學、合理、永續地利用該區域的各種海洋資源,發揮海洋資源、環境和空間的最佳綜合效益。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宗旨是,在積極推進海洋資源、環境和空間開發的同時,維持海洋自然景觀和資源再生產能力,維護海區的良性生態平衡不被破壞並能得到改善,海洋特別保護區與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目的和管理方式均不相同,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保護,不是單純保護某一種資源或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原始性或現有狀態,而是提供科學依據,對所有資源積極地採取綜合保護措施,協調各開發利用單位之間及其與某一資源或多項資源的關係,以保證最佳的開發利用秩序和效果。
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分級、選劃與審批
1.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分級
根據保護區的地理位置、對於國家海洋權益和國家經濟或地區性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開發程度、以及跨沿海地方政府管理海域的情況,海洋特別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兩級。
2.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
海洋特別保護區主要依據區域的特殊性和該區域及周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選劃。選劃中要充分考慮區域的資源環境、開發、利用管理體制等自然、社會現狀,以及建區後的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宣傳教育、資金保障等諸多因素,與區域的各種開發利用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並廣泛聽取各行業、各部門、社會各方面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提出科學、可行的建區方案。
3.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審批
近岸海洋區域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區申請報告由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後提出,其中,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建區申請報告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海洋局,由國家海洋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報國務院審批;地方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遠岸海洋區域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區申請報告由國家海洋局海區派出機構提出,報國家海洋局,由國家海洋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管理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管理遵循綜合管理與分部門、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綜合管理,主要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部門或國家海洋局海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1.國家海洋局負責綜合管理全國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業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活動。
2.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海洋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綜合管理毗鄰近岸海洋區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地方政府所屬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業在特別保護區內的活動。
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區派出機構,負責遠岸海洋區域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區規劃、申報以及擬訂管理規章和日常的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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