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學院章程

四川警察學院章程是四川警察學院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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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成都校區管委會:
《四川警察學院章程修正案》已經四川省教育廳核准,按照教育廳要求,現將《四川警察學院章程(2022 年修訂版)》公布實施,請全院師生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警察學院章程(2022 年修訂版)
四川警察學院
2022 年 12 月 20 日

檔案原文

四川警察學院章程(2022 年修訂版)
序 言
四川警察學院始於 1950 年建立的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廳公安學校;行政區劃調整後於 1956 年建立四川省公安學校;1980年在四川省公安學校中專教育基礎上建立四川省人民警察學校,兩校分開辦學;1984 年四川省公安學校改建為四川省公安管理幹部學院;2000 年兩校合併建立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2006 年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改建為四川警察學院。學校以“鑄造忠誠警魂、培育時代新警、服務公安工作”為辦學宗旨,秉承“政治建警、依法治校、從嚴治學、特色發展”的辦學理念,堅持公安學歷教育、在職民警培訓和警務科學研究協同發展,走職業化套用型內涵式發展道路,立足四川、面向政法,培養適應現代警務發展需要,具有忠誠政治品格、嚴明法紀意識、良好人文素養、紮實專業知識、過硬警務技能和富有創新精神的公安專業人才,努力建成具有鮮明區域特色的高水平重點公安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四川警察學院,英文名稱為 SichuanPolice College。第三條 學校現有四川警察學院瀘州校區和成都校區。瀘州校區(註冊地)地址: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龍透關路 186 號,四川警察學院成都校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雲嶺路 36 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實行公務員制度。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五條 學校的開辦資金為 38164 萬元。
第六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四川省教育廳和四川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實施管理。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學校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八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公安人才培養為根本,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能。
第十條 學校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需要發展專科教育。非學歷教育以在職民警培訓為主,根據需要拓展培訓範圍。
第十一條 學校以法學、公安學、公安技術等一級學科為統領,設定與公安實戰需求緊密對接的公安專業群,根據行業需求
和學校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辦學規模。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歷學位制度。對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學位。
學校院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業證書的“院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或學校章程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代行院長職權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院長為止。
第十三條 舉辦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等事宜。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四川警察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國共產黨瀘州市委員會。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院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可由上級黨組織選派或由學校依照黨章和黨內法規等選舉產生。黨員院長、副院長、政治部主任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常委領導班子。黨委常委會按照其議事規則運行。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優秀建設者、可靠接班人和忠誠捍衛者。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同級紀檢組織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生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警察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條 黨員隊伍建設
(一)學校各級黨組織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加強政治理論教育和黨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知識技能教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三會一課”質量,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健全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三)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係,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做好畢業生黨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組織關係和黨籍管理工作。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搭建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平台,健全黨員聯繫和服務民眾工作體系。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四)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推進黨務公開。學校各級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及時向黨員通報。
(五)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高層次人才、優秀青年教師和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建立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學術帶頭人直接聯繫培養教師入黨積極分子制度。將團組織推優作為確定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從高中到大學、從大學到研究生階段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機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級學生中發展黨員力度。(六)學校黨委設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二十一條 幹部和人才工作
(一)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貫徹人才強省戰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學校幹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努力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學校黨委及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二)各部門黨(總)支部在幹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在各部門負責人的帶領下,做好本部門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
對各部門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各部門黨(總)支部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並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三)學校黨委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幹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並落實年輕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幹部。統籌做好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四)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二條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學校黨委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公安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
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
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採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
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
性、實效性。
第二十三條 民眾團體工作
(一)學校黨委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二)學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 領導和保障
(一)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政治部、組織人事處、宣傳處、學生工作處等機構。
(二)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配合上級黨組織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於擔當的優秀幹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學校黨委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於全校師生人數的 1%,每個部門至少配備 1 名專職組織員。專職學生管理幹部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 1:200 的比例設定,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 1:350 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三)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納入巡察內容,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章 學校組織與治理結構
  •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機構編制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設定、變更或撤銷教學、教輔和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合理設定和調整各部門職能。
學校依據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部門相應職權。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 院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長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進行選拔,可採用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等方式進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舉辦者任命。
第二十七條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和使用幹部;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
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辦公會按照其議事規則運行。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按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通過學校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學校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對領導幹部實行民主監督。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或教職工的重大利益問題的,應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經學校、學校工會或 1/3 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承擔相關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共青團四川警察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委員會;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徵求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
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民主推選產生。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委員會代表學生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學生會組織的工作機構是學生會主席團和工作部門。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和地方學聯組織指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章程開展工作。
  • 第二節 院(系、部)
第三十六條 院(系、部)黨支部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院(系、部)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幹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經學校黨委批准,在各院(系、部)設立黨支部委員會,依法依規制定議事規則和議事程式。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討論和決定內部重要事項。黨的建設工作、辦學重要事項、黨員隊伍建設、教師隊伍建設、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等,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培養、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院(系、部)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院(系、部)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的建設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事項。
2.落實黨員大會決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3.黨建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等重要事項。
4.黨小組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5.上級黨組織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6.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項。
(二)事關院(系、部)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決策部署和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項。
2.年度財務預算的審定和執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
3.大型設備和大宗物資採購或購買服務、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等重要事項。
4.辦學空間、設備設施等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等重要事項。
5.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要事項。
6.維護安全穩定、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要事項。
(三)幹部隊伍建設事項
1.配合學校黨委完成幹部工作的有關事項;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等重要事項。
2.按照上級黨組織有關規定,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提議內設科室設定調整、研究提名科室負責人建議任免人選事項。
3.幹部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黨小組長、黨務工作者和兼職輔導員配備、管理等重要事項。
(四)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政治吸納和教育管理、聯繫服務的重要事項。
(五)思政課程、課程思政建設等師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七)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
團等民眾組織,各類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老幹部和離退休等工作加強支持,對本院(系、部)相關工作加強領導的重要事項。
(九)其他需要支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由院(系、部)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對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先行把關,再提交支委會(擴大)會議或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院(系、部)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二)學科和專業設定調整、人才培養方案以及課程建設、教學管理、教材編寫選用等重要事項。
(三)人才工作規劃制定,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畫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四)學校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其他管理、諮詢類組織成員推薦,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教師引進、培養,教學、科研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七)涉及教職工聘用、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八)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九)科研平台、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
(十)其他應由支委會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支委會(擴大)會議或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章 教育、教學與科研
第三十九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堅持走內涵式、特色化發展道路,著力提升教學科研水平,不斷增強辦學實力,推動四川公安教育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學校凸顯公安院校辦學特色,堅持以服務實戰為導向,持續深化實戰化教學改革,推進服務型、引領型科研改革,不斷提升公安人才培養質量、警事科學研究水平和服務公安實戰能力。
第四十一條 學校制定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加強一流學科、一流專業建設,提高課程、教材、實驗室和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水平,構建完善“教學練研戰”一體化教學模式,著力培養高素質套用型警務人才。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四川警事科學研究院,在學校領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加強警務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完善“產學研用”一體化機制,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套用,服務公安實戰與決策諮詢。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科研評價和科研成果轉化機制及獎勵制度。教師在校工作期間的科研成果歸學校所有,教師科研成果轉化後所獲收益分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教師和政法公安等實務部門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四年,主任由院長提名人選擔任。學術委員會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經主任授權的副主任主持召開,須有 2/3 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學術委員會作出決議採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須經應到會委員數的 2/3 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學術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研工作
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設定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學科建設機制以及學術資源配置
等方案。
(四)審議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
(五)審議決定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標準。
(六)審議決定教師及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標準。
(七)審議決定學術評價和爭議處理規則,維護學術道德規約。
(八)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九)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調查並裁定學術違規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十)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學位評定和管理相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研究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主席由學校領導兼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授予學位工作細則、標準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和檢查學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調整或者撤銷學位授權點。
(三)審查通過申請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制定研究生導師遴選辦法,組織研究生導師遴選工作,審批研究生導師任職資格。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對學校教學管理和人才培養工作等重大事項進行調研、諮詢、指導、監督、審議和評估。教學工作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研究員和教學管理幹部組成,每屆任期四年,主任委員由學校領導兼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對教學過程、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和教學秩序進行調研、諮詢、檢查、督促、指導和評價。教學督導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年齡不超過 65 歲的專家和教育工作者組成,每屆任期三年,主任由學校領導兼任。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管理相關工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原則上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校內外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主任委員由學校領導兼任。
第六章 教職工與學生
  •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五十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應熱愛公安教育事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管理制度錄用補充教職工。教職工按公務員與非公務員身份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需要,按規定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培訓機會和
條件,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鍛鍊、交流、
培訓和進修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相應職稱、執業資格、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按時足額獲取工資報酬,依法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節假日的帶薪休假。
(八)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依法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益。
(十)學校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警務職業保障,以及從優待警的有關待遇。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忠誠公安
教育事業。
(二)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並按規定履行人民教師和人民警察義務。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服從警務化管理。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六)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七)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職工工
作、生活條件,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應首先向學校有關部門(組織)反映;相關部門(組織)應認真解釋、說明;在政策規定和職責範圍內應予以解決處理的,必須予以解決處理。教職工認為有關部門(組織)的解釋、說明不合法、不公正,對相關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工會辦公室,負責受理教職工申訴相關事宜。
教職工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有關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八條 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的建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人員政策,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按照學校規定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升降級、轉退學、獲得規定內的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
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自覺培育職業精神。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自覺服從警務化管理。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熟悉掌握職業技能。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尊敬師長,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和思想表現等,經學校審核、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發給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依規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保障和加強學生體育鍛鍊、藝術素質培養、身體健康等權益。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監察審計處,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相關事宜。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有關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六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在學校黨委領導和職能部門管理指導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登記,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的受教育者。學員在學習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辦學經費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部門面向社會合法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按照自主自願、合法合規原則,接受社會捐贈,擴充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配備一名副職校領導協助院長分管財務工作;單獨設定一級財務機構,在院長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嚴格財務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證學校資金安全;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最佳化資源配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公開有關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壞。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七十條 學校黨委成立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統一領導。學校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對領導幹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對學校經濟活動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審計。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管理制度,完善服務保障體系,為師生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保障。
第八章 校友
第七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培訓過的各類學生、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教官。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工作辦公室,聯繫和服務廣大校友,促進校友與學校之間的交流合作,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妥善保存校友在校期間的學籍和其他相關檔案,依法為校友提供檔案查詢服務,為校友回訪學校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五條 本章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 學校遵循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及時、真實、準確公開信息。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七十七條 學校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學校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試信息。
(三)財務、資產及收費信息。
(四)人事師資信息。
(五)教學質量信息。
(六)學生管理服務信息。
(七)學風建設信息。
(八)學位、學科信息。
(九)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以及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條 學校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後或者獲取後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自收到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更新。
學校信息公開以校園網路和新媒體平台為主要方式,也可以通過校報校刊、信息公示欄、廣播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信息。
第七十九條 院長領導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學校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條 學校校訓為“忠誠為民、勤學成才”。
第八十一條 四川警察學院校徽為內外雙圓圖案,外圓上方為學校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學校校名的英文全稱,內圓由四川的“川”、橄欖枝、疊放的書籍和建校時間“1950”構成。
第八十二條 四川警察學院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 3:2,
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八十三條 學校標識色為警察藍。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 8 月 18 日。
第八十五條 學校官方網址為 。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經四川省公安廳審核後,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實施。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實施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實施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院長或相關部門(組織)提議,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更名、分立、合併等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四)舉辦者依法要求修訂章程。
(五)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修訂後的章程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九十條 學校辦公室對章程的實施進行監督,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與投訴。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警察學院辦公室 2022 年 12 月 2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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