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管理辦法

為培育打造省級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規範試驗區評定標準和管理流程。

2022年12月7日,四川省體育局印發《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12月7日
檔案內容
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四川體育“123456”發展戰略及四川體育產業“111335”發展思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43號)檔案精神,進一步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創新發展,先行先試培育和建設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打造體育產業創新園區發展樣板,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全省體育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的申報、評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核心區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建立統一有效體制機制,以體育產業為統籌,以產業融合為特徵,以產業要素和業態集聚為核心,集聚多元市場主體,匯聚相關產業鏈,發展模式創新,品牌效應凸顯,對區域體育經濟發展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體育產業園區或集聚區。
第三條  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按照有利於創新體育產業發展模式,有利於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體育領域,兼顧區域分布和產業結構升級的原則進行。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動態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省體育局負責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標準、評分細則等編制和修訂工作,負責對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進行評定、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定標準與條件
第五條  申報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體育資源豐富,體育產業聚集效應明顯,有較好的體育產業基礎和規模,對本地區及周邊的體育產業具有帶動示範作用;
(二)建設發展環境優越,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產業特色鮮明,服務體系健全,具備培育大型骨幹體育企業和孵化中、小體育企業的條件;
(三)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四)有規範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試驗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五)實際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入駐體育及相關企業3家以上;
(六)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是依法註冊的法人單位;
(七)規範運營1年以上,且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八)物業剩餘使用許可權或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
(九)嚴格執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試驗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近3年來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無自然資源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評定程式
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採取“自檢申報—資料審核—現場考察—評定公示”的評定程式。
第六條  自檢申報:申報單位須嚴格按《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標準》和評分細則進行自檢自評,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的,由縣級體育部門組織申報單位填報申報材料進行申報。申報材料(一式二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申報書》;
(二)《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申請表》;
(三)《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主要指標自評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及涉及經營的前置、後置審批的相關證照複印件;
(五)試驗區企業(產業項目)基本情況一覽表;
(六)試驗區企業(產業項目)近3年財務報表、納稅證明、繳納社保證明;
(七)試驗區企業(產業項目)獲得的技術發明、專利、獎勵等證明材料;
(八)試驗區企業(產業項目)專業人才資質證書;
(九)反映試驗區基本情況、經營項目、賽事舉辦以及特色特點的圖片、影像資料;
(十)獲得的榮譽、表彰證書及近3年獲媒體報導的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有關經營情況的其他材料。
申報單位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2年內的不得申報。
第七條  資料審核: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標準》,由省體育局組織開展資料審核工作。
第八條  現場考察:申報資料經審查合格的,由省體育局統一組織開展現場考察。
第九條  考察人員對申報單位開展現場考察時,要根據《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標準》逐項評分。
第十條  評定公示:組織專家根據資料審核和現場考察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評定單位經省體育局核定後,通過官方網站將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體育局授予申報單位“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稱號。
第四章 評定人員
第十一條  評定人員由省體育局工作人員、四川省體育產業專家庫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評定人員需熟練掌握《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標準》及評分細則要求,熟悉體育產業知識,具備較強業務能力,實踐經驗豐富,嚴格遵守評定工作規範,工作責任心強。
第十三條  評定人員出現工作失誤、未按工作規範開展工作、未承擔相應工作職責以及由於各種原因不再適宜參加評定工作的人員,將取消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人員資格。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條  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實行動態管理。省體育局對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的建設、管理、運營情況每2年進行一次考核。對合格的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消稱號、摘牌並公告。
第十五條  經評定的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的,應在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省體育局:
(一)功能發生變更;
(二)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三)公共服務平台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四)影響試驗區經營的其他變更。
變更後不符合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條件的,由省體育局撤銷其“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稱號。
第十六條  經評定的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每年3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經營數據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通過市(州)體育行政部門報省體育局。
第十七條  被評定的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一)管理機制不健全或現有管理機制不能發揮應有作用,不能達到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評定條件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投入不足,不再具備正常運營能力的;
(三)項目、規劃、經營方向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申報條件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和相關材料,年度總結評估、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進行虛假宣傳,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
(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所運營的項目、活動及企業行為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七)有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體育局撤銷其“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稱號,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八條 省體育局將依法依規加強對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內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大數據套用、市場開拓等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四川省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申報省級體育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體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所轄區域內體育產業創新試驗區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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