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檢察院訴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檢察院訴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在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理法院: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主刑有期徒刑附加刑罰金並處,訴訟關鍵字,證據,審判程式抗訴,其他,初犯

案例

  [裁判摘要]
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自然人,違法用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逃匿的,即使工程總承包商墊付勞動報酬,也不影響追究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
二、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含有要求行為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意思表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罪的前置條件的法律文書。行為人在被責令支付後以逃匿方式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公訴機關: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克金。2011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檢察院因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被告人胡克金聘請多名民工施工完工後,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20餘名民工工資13萬餘元,並在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支付後乘機逃匿。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被告人胡克金於2010年12月分包了位於成都市雙流縣黃水鎮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勞務工程,之後聘請了多名民工人場施工。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後,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餘名民工工資12萬餘元未支付。2011年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克金於當晚訂購機票並在次日早上攜妻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12萬餘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谿市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克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認罪,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抓獲經過、被告人胡克金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李朝文等21名民工的證言、證人李某、賀某某、廖某某、楊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胡克金向民工出具的工資單、勞務承包契約、被告人胡克金與李某簽訂的工程勞務單價表、被告人胡克金簽字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及工程款借支單、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胡克金做的詢問筆錄、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書、雙流縣城鄉建設局及雙流縣保障監察大隊出具的胡克金拖欠工資的情況說明、20餘名民工向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領款收條及工資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墊付民工工資的情況說明、被告人胡克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即使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墊付工資款,亦不影響依法追究胡克金的刑事責任。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胡克金系初犯、認罪態度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2011年12月29日作出判決:
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克金沒有提出抗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提起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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